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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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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4-27 2 评论 纠错/删除



1、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其受教育权和正当权益,促进其学业顺利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招收、培养、管理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是指持有《外国留学生签证》或《外国留学生居留许可》在境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

第二章 招生和录取

第四条 教育机构招生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地招收来华留学生。

第五条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招生章程和制度,明确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录取程序、奖学金政策等信息。

第六条 教育机构应当对来华留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包括学历、语言能力、经济担保能力等。

第七条 教育机构录取来华留学生后,应当及时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学业管理

第八条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和专业培养计划,组织来华留学生进行学习。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业任务,参加教学活动。

第十条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课程选修制度,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必要的课程选择。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经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留级。留级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转学或转专业须经转出和转入教育机构审核同意。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来华留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后,教育机构应当为其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学习经历、考核成绩等。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完成学业或退学、休学、转学、转专业等,教育机构应当注销其学籍。

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应当定期核查来华留学生的学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学历学位认定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教育机构应当授予其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学位授予资格考试,达到规定条件的,教育机构可以授予其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应当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保障,帮助其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来华留学生管理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促进教育公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

第二章 学籍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中小学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入学,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办理学籍注册。

第六条 学籍注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学通知书;

(二)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预防接种证;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中小学应当及时对学籍注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生转学,需持原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四章 学籍变更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一)转学;

(二)休学;

(三)复学;

(四)退学;

(五)毕业。

第十条 学生办理学籍变更手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中小学应当及时对学籍变更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章 学籍注销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学籍:

(一)毕业;

(二)休学满两年且未复学的;

(三)退学的;

(四)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中小学应当及时对学籍注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注销学籍。

第六章 学籍查询

第十四条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权查询学籍信息。

第十五条 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学籍查询制度,提供快捷、准确的学籍查询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小学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通高中办学资质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 学籍信息

第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信息的采集、录入、保存和利用。

第四条 学籍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民族、政治面貌、家庭住址等;

(二)教育信息:入学时间、学籍号、年级、班级、学习成绩等;

(三)其他信息:健康状况、特长爱好、家庭背景等。

第五条 学校应当通过新生入学登记、转学接纳、毕业离校等手续,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三章 学籍取得和变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申请入学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一)具有江苏省户籍;

(二)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三)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变更其学籍:

(一)转学;

(二)复学;

(三)休学;

(四)退学。

第九条 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生自愿申请;

(二)原学校同意转出;

(三)接收学校同意接收。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籍档案,保存学生学籍信息、学业成绩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发现错误信息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出勤、考试、成绩评定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终止学生的学籍。

第五章 学籍注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应当注销学生学籍:

(一)学生毕业或者完成学业;

(二)学生退学;

(三)学生死亡;

(四)学生被开除学籍;

(五)学生超过规定学习期限仍未毕业。

第十五条 学校注销学生学籍前,应当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4、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平台

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平台

简介

“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建立的统一平台,用于管理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的采集、认证和监管。

功能

学籍管理:

留学生录取、注册、在读、转学、休学、退学等信息管理

学籍信息电子化,实现数据共享

学历认证:

留学生学历认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管理

建立留学生学历认证统一标准和认证体系

监管管理:

监督管理来华留学机构,确保留学生合法权益

加强留学生教育质量监控,保障教育质量

信息查询:

提供留学生学籍、学历信息查询服务

为相关单位提供留学生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

目标

规范管理来华留学教育

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

提升中国留学教育服务水平

促进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使用流程

学籍管理:

学校通过平台录入留学生学籍信息

留学生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学籍状态

学历认证:

留学生通过平台提交学历认证申请

教育部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颁发学历认证证书

信息查询:

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平台查询留学生学籍、学历信息

相关网站

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平台: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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