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学籍的条件: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户籍所在地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允许其在原学校继续就读:
因故休学。
因招收人数限制无法入学,在暂住地接受教育的。
因身体残疾暂时无法入学的。
因家庭困难经济确有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入学的。
因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社会活动而无法入学的。
因参加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学习培训而无法入学的。
因学校调整、撤并,接收学校尚未明确的。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学校无法提供教育的。
其他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学生因故无法继续就读,需要保留学籍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
义务教育有保障学籍管理各项政策
一、学籍管理原则
依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随迁子女入学:随迁子女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移居他乡后,在迁入地依法享受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异地转学:学生因迁移户口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异地转学的,应保障其转学权利。
灵活入学: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允许其灵活入学。
二、学籍管理政策
户籍地入学优先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应优先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就近入学原则:学校应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其在就近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政策:随迁子女在迁入地入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迁入地学校不得拒绝入学。
异地转学保障政策:异地转学的学生应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迁入地学校应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灵活入学保障政策: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入学。
三、学籍管理运用
1. 学籍登记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后,学校应及时对其进行学籍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应包含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就读学校等基本信息。
2. 学籍变动管理
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原因造成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学籍变动手续应包括:学籍注销、学籍转入、学籍复学、学籍退学等。
3. 学籍信息查询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家长、学生及其他管理部门查询学籍信息。
学籍信息查询应包含:学生的学籍状态、就读学校、学籍异动情况等。
4. 学籍管理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籍管理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6 年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经学校批准的。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经学校批准的。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复学的,经学校批准的。
学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省级以上各类学校就读的。
已参加升学考试,经学校同意保留学籍的。
学校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教学的。
学校因教学改革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年级或班级的,经学校同意保留学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