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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经营范围,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马晨希 上传提供

发布:2024-04-27 2 评论 纠错/删除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经营范围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经营范围

核心业务:

海外院校申请咨询(本科、硕士、博士)

留学文书指导(个人陈述、简历、推荐信)

院校及专业选择建议

签证指导和协助

行前准备指导(机票、住宿、资金证明)

辅助业务:

语言培训课程推荐

留学考试辅导(托福、雅思、GRE、GMAT)

海外生活适应指导(文化差异、租房、生活开支)

留学后就业指导(简历撰写、面试技巧)

留学相关信息咨询(教育体系、移民政策、奖学金)

服务类型:

基础套餐:提供基本申请咨询、文书指导和签证协助

尊享套餐:包含基础套餐服务,并提供个性化指导、留学规划、院校面试辅导等增值服务

全程保录取套餐:提供从申请到录取的全流程服务,并保证录取结果

其他:

合作院校资源共享

定期举办留学讲座和宣讲会

与海外院校建立合作关系

提供免费咨询和评估服务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维护出国留学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提供咨询、指导、申请服务等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未从事过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历、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四)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的证明材料;

(六)信誉和口碑评价材料。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检查中介机构的经营资质、业务范围、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二)核查中介机构与留学人员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

(三)受理留学人员对中介机构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四)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资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与留学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提供真实、准确的留学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留学人员;

(四)不得收取与留学无关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留学人员钱财;

(五)不得组织留学人员前往不具备招收学生资格的院校或者机构;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阻挠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

(七)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违法违规处理

第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资格证书》;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取消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资格。

第十条 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是否废止

否,未废止。

现行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由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至今仍有效。

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出国留学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出国留学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留学中介机构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出国留学咨询、申请指导、行程安排、签证办理等服务。

第二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四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具有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专业人员和完善的服务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第六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

(二)专业人员名单和资质证明;

(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协议。

第三章 中介人员管理

第七条 留学中介人员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留学中介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熟悉出国留学相关政策和程序;

(三)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

(四)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 留学中介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出国留学人员;

(二)收取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

(三)接受境外教育机构或个人回扣或其他利益;

(四)违规代办出国留学手续。

第四章 服务内容和收费

第十条 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出国留学咨询;

(二)申请指导;

(三)行程安排;

(四)签证办理;

(五)其他与出国留学相关的服务。

第十一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在提供服务前与出国留学人员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服务内容和范围;

(二)收费标准和方式;

(三)服务期限;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留学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向出国留学人员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留学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定期检查留学中介机构的经营资质、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

(二)受理出国留学人员对留学中介机构和人员的投诉举报;

(三)对违法违规的留学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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