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海外留学生就业的政策
为了吸引和留住海外留学生,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他们在国内就业和发展。
相关政策摘要:
1. 简化工作许可申请流程
对于持有中国高校学位的海外留学生,申请工作许可的流程更为简化。
留学生可通过其就读高校或毕业后留服中心申请,无需额外材料。
2. 鼓励企业招聘海外留学生
政府鼓励企业招聘海外留学生,并提供税收优惠和补贴。
部分地方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就业服务机构,为留学生提供求职服务。
3. 放宽对中国绿卡的申请条件
海外留学生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中国绿卡,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就业和发展机会。
2022年,中国修订了《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降低了绿卡申请门槛。
4. 促进留学生创业
政府支持海外留学生在国内创业,提供资金、税收优惠和其他支持措施。
部分高校还设立了创业园区,为留学生提供配套设施和指导。
5. 加强留学生就业服务
各地政府和高校建立了留学生就业服务平台,为留学生提供求职信息、职业咨询和培训等服务。
政府还组织了留学生人才招聘会,促进留学生与企业的对接。
6. 鼓励海外留学生回国发展
政府实施了“千人计划”等人才引进计划,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
回国后的留学生可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措施,比如住房补贴、子女教育优先等。
其他相关政策:
各地政府和高校可能制定有针对性的留学生就业政策,以适应当地情况。
留学生就业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调整。
建议海外留学生关注中国政府发布的最新政策信息,并积极利用政府提供的支持和服务。
中国政府对于海外留学生就业的政策
回国就业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津贴实施办法:为鼓励海外留学生回国服务,提供一次性补贴、安家费、语言培训补贴等。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提供科研经费、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等支持。
留学人才专项计划:针对引进具有稀缺专业和技能的留学人才,提供税收优惠、股权激励等。
海外就业
海外就业服务:通过驻外使领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等提供就业信息、求职指导等服务。
海外实习项目:支持海外留学生到国内外企业实习,积累工作经验。
华侨华人就业创业政策:支持海外华侨华人回国就业创业,提供签证便利、工商登记等优惠政策。
其他政策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外专服务:面向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资历认证、人才对接等服务。
留学归国人才职业发展平台: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
高校留学服务中心:为留学生提供就业指导、校友网络、实习机会等支持。
海外留学生就业创业协会:由海外留学生自发组建,提供就业信息、资源对接等服务。
具体政策细节可能因地区、院校和专业而异。建议海外留学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就业计划。
国家对海外留学生就业的政策
1. 引进人才,鼓励就业
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海外留学生回国就业。
为留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创业支持,促进其融入国内就业市场。
2. 简化就业程序
优化工作许可证办理流程,为留学生创造便利的就业环境。
取消留学生实习单位的行政审批要求,降低留学生实习门槛。
3. 提升就业保障
维护海外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就业中的公平竞争机会。
对侵犯留学生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 鼓励创业创新
提供创业孵化器、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鼓励海外留学生回国创业。
简化海外留学生创业企业的审批流程,降低创业门槛。
5. 促进交流合作
建立海内外人才交流平台,促进海外留学生与国内企业的对接。
推动海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为留学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6. 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留学生就业的监管,打击非法就业和虚假就业等行为。
完善留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其他相关政策:
择业期政策: 海外留学生毕业回国后,可享受一定期限的择业期,在此期间可免交社保和公积金。
落户政策: 部分城市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提供落户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在某些地区,海外留学生回国后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
请注意,具体政策可能会根据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留学生应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获取最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外国留学人员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留学人员就业管理,促进留学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接受全日制学位教育并获得学历、学位的外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就业管理遵循平等、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就业资格认定
第四条 留学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就业资格认定: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具有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三)具有其他经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五条 留学人员就业资格认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 就业渠道
第六条 留学人员就业渠道包括:
(一)自主择业;
(二)单位招聘;
(三)留学人员服务管理机构推荐;
(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章 就业政策
第七条 国家鼓励留学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留学人员就业提供便利。
第九条 留学人员就业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第十条 留学人员就业后,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章 失业保障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符合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的,可以参加失业保险。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救济金、职业培训等失业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留学人员就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留学人员就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