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留学生奖学金
一、奖学金种类
优秀留学奖学金:颁发给学术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突出的留学生。
学业进步奖学金:颁发给学习刻苦、成绩进步明显的留学生。
社会服务奖学金:颁发给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服务、表现突出的留学生。
二、申请资格
具有外国国籍或在外国永久居留的非中国公民。
已在大理大学学习至少一个学期。
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处分。
符合奖学金各类别要求的具体条件。
三、申请材料
奖学金申请表
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成绩单
在校表现证明材料(如教师推荐信、社会服务证明等)
四、申请流程
1. 填写奖学金申请表。
2. 准备申请材料。
3. 提交申请材料至留学生管理办公室。
五、评审程序
由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根据留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术成绩和社会服务表现进行评审。
六、发放方式
奖学金将直接发放至留学生的银行账户。
奖学金额度和发放时间根据奖学金种类和评审结果而定。
七、其他说明
留学生只能申请一种类型的奖学金。
奖学金获得者须按规定使用奖学金,不得挪作他用。
奖学金的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学校不接受任何异议。
八、联系方式
留学生管理办公室
电话:
邮箱:
大理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理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地选拔优秀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评选”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大理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名额
第四条 评审范围:具有大理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评审名额: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教育部分配的指标确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评审的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 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特长或潜能;
3. 参加课外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4. 家庭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
第七条 优先评审条件:
1. 在国家级或省级以上比赛或竞赛中获奖;
2. 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 获得国家、省级各类表彰奖励;
4. 担任学生干部或在学生组织中有突出贡献;
5. 在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审工作分初审、复审、公示三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 初审:
1.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初审工作。
2. 评审小组根据基本条件和优先评审条件,提出初审名单。
第十条 复审:
1. 大理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初审名单,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复审。
2. 复审小组根据复审结果,提出拟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
1. 拟推荐名单在大理大学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2.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大理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审定:
1. 大理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
2. 获奖名单报教育部审批备案。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参评学生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要严格保密。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将追究评审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理大学负责解释。
大理大学留学生奖学金的金额取决于奖学金类型。以下是 学年的奖学金金额:
优才奖学金
一等奖:每年人民币 40,000 元
二等奖:每年人民币 30,000 元
三等奖:每年人民币 20,000 元
优秀奖学金
每年人民币 10,000 元
助学金
每年人民币 6,000 元
备注:
奖学金的具体金额可能每年有所变化。
留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多种奖学金。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满足特定的学业和表现要求。
学生应向大理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查询最新信息和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