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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最新,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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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5-08 3 评论 纠错/删除



1、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最新

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最新)

一、目的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的管理,保障在职人员合理合法出国留学,促进人才培养和引进,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在职人员出国留学。

三、原则

(一)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服务国家战略发展需要。

(二)规范留学管理,保障在职人员合法出国留学。

(三)鼓励开展高层次、紧缺专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

(四)加强监管,防止人才外流和出国留学后滞留不归。

四、出国留学审批

(一)在职人员出国留学须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批。

(二)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制度,明确出国留学的范围、条件、审批程序等。

(三)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身份和良好的政治表现。

2.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留学所在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3.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

4. 已取得留学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大学录取通知书。

5. 已获得必要的经济保障,能够支付留学期间的费用。

(四)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申请,应填写《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 工作证明。

4. 留学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大学录取通知书。

5. 经济担保证明。

6. 其他相关材料。

(五)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留学目的、专业领域、出国留学期等方面进行审核。

(六)审核通过后,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出具《在职人员出国留学审批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出国留学期间管理

(一)在职人员出国留学期间,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留学人员的联系,定期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二)留学人员应遵守留学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学习和生活情况。

(三)留学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留学期的,应提前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四)留学人员在留学期满后,原则上应回国履行义务,不得滞留不归。

六、回国后管理

(一)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及时与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联系,报告归国情况。

(二)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做好留学人员的接收和安置工作,安排适当的岗位,发挥其留学期间所学知识和技能。

(三)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一定时期内,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交留学报告,并接受考核和评价。

七、监督管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在职人员出国留学审批、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级外事部门负责对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的涉外事项进行管理。

(四)公安机关负责对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的护照管理和出境管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出国留学。

第三条 在职人员出国留学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国留学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的目的是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出国留学的环境;

(四)所在单位同意出国留学;

(五)有明确的出国留学计划和研修目标;

(六)有相应的语言能力或通过语言考试;

(七)符合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出国留学程序

第六条 在职人员出国留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面试;

(三)面试通过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上报教育部;

(四)教育部统一组织外语考试和资格认定;

(五)外语考试和资格认定合格者,由教育部统一推荐给国外留学机构;

(六)出国留学人员取得国外留学机构的录取通知书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可出国留学。

第七条 在职人员出国留学,一般采取公费或自费两种方式。公费留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资助;自费留学由个人或所在单位承担费用。

第四章 出国留学时间

第八条 在职人员出国留学时间一般为12年。

第九条 在职人员出国留学期间,其工作关系保留,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保障。

第五章 出国留学管理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的统筹管理,包括:

(一)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二)受理申请材料,组织资格审查和面试;

(三)汇总上报材料,推荐出国留学人员;

(四)核准录取通知书,批准出国留学;

(五)监督管理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情况;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回国后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包括:

(一)审查和审批申请材料;

(二)推荐符合条件的出国留学人员;

(三)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的工作安排;

(四)对出国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安排提出意见;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回国后人员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出国留学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研修计划,并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汇报研修情况。

第六章 回国后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到。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出国留学人员的研修情况,安排其工作,并加强对回国后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出国留学期间获得的学位、证书等材料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如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未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有权收回其出国留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人员出国留学,是指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境外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的活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在职人员申请出国留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

(三)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四)取得单位同意;

(五)有明确的学习计划和目标;

(六)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获得奖学金;

(七)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或考核。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在职人员提出出国留学申请,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经本单位同意后,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出国留学申请表;

(二)单位同意书;

(三)学历和专业背景证明;

(四)资格考试或考核成绩证明;

(五)经济来源证明或奖学金证明;

(六)学习计划和目标;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的审批管理。

第七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利益、人才需求、学习计划的合理性等因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八条 批准留学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留学期限。

第五章 出国留学期间管理

第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留学目的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个人声誉。

第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学习计划和目标学习,及时向本单位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学习情况。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当按期回国,完成学业后及时向本单位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习成果报告。

第六章 回国后管理

第十二条 回国后,出国留学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单位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习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本单位应当根据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成果,对其进行考核和评定。考核和评定结果作为职称评定、人事调配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当将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本职工作,为国家和单位做出贡献。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留学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回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留学资格。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外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留学目的国相关规定,损害国家和个人声誉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出国留学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国,擅自延长留学期限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出国留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最新版

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在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确保出国留学人员安全、有序、有效地完成学业,促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职人员出国留学事宜,包括公派出国、自费出国和联合培养等方式。

第二章 派出管理

第三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选派。选派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向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手续。

第五条 联合培养出国留学人员由双方院校或科研机构协商确定,并按照《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出国资格

第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身心健康,能适应出国留学生活。

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基础知识和职业技能。

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批。

第九条 联合培养出国留学人员由双方院校或科研机构审批。

第十条 审批部门对出国留学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面试等,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批准。

第五章 出国手续

第十一条 获得出国留学资格后,出国留学人员应按要求办理护照、签证、体检、保险等手续。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启程,并向审批部门报备。

第六章 出国期间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遵守留学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中国公民形象。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计划。学习期间,如有重大问题或变故,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定期向审批部门提交学习报告和相关材料,接受跟踪管理。

第七章 回国管理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回国前,应向审批部门提交回国报告。

第十七条 回国后,出国留学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单位需要,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岗位工作。

第十八条 回国后,出国留学人员应继续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负责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联合培养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发现出国留学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审批部门有权取消其出国留学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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