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留学生落户政策
一、基本条件
1. 获得海外高校(含港、澳、台高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
2. 留学期间取得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并在留学所在地实际居住学习不少于180天;
3. 在无锡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4. 未在国内参加过社会保险。
二、申请流程
1. 申请人须先通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预审;
2. 预审通过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留学证明等材料前往市人社局办理落户申请;
3. 人社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政策优惠
1. 优先享受无锡市人才政策和社会保障服务;
2. 可在无锡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和享受相关购房优惠;
3. 子女可在无锡市享受就学、医疗等公共服务;
4. 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可享受无锡市人才安居补贴。
四、申请材料
1. 《无锡市出国留学人员落户申请表》;
2. 本人身份证;
3. 户口本;
4. 留学期间护照或旅行证件;
5. 留学证明(学校出具的学习证明或毕业证书);
6. 学历学位证书;
7. 翻译件(护照、学习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需提供经过公证处公证的翻译件);
8. 无锡市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
9. 未在国内参加过社会保险的证明(社保证明);
10. 其他相关材料(如有)。
五、注意事项
1. 留学证明需由海外高校出具,并加盖学校公章;
2. 落户无锡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注销原户口;
3. 申请人如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无锡市清扬路108号
电话:
无锡留学生回国购房优惠政策
一、相关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获得国外高校(含港澳台高校)学士以上学位
在国外完成学业后回国未满五年(含五年)
回国前已在国外合法居留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回国购房,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契税减免:首次购买无锡市内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可减免契税。
首付比例降低:首套房首付比例可低至20%。
优先购房:开发商竞拍住宅用地时,优先保障留学生家庭购房资格。
人才专项贷款:可申请无锡市人才专项贷款,贷款利率优惠。
三、申请流程
1. 咨询并领取《无锡市留学生回国购房资格确认函》
前往无锡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或各区(市)人才服务中心咨询。
2. 提交材料
《无锡市留学生回国购房资格确认函》
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
国外高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国外合法居留证明
回国证明(如回国航班行程单、入境记录)
3. 审核确认
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无锡市留学生回国购房资格确认函》。
4. 购房
持《无锡市留学生回国购房资格确认函》至开发商或二手房交易中心办理购房手续。
四、其他注意事项
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留学生本人及配偶一方。
享受契税减免的房产,须在购房后五年内持有。
具体优惠政策以无锡市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相关联系方式
无锡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各区(市)人才服务中心:详见官方网站
无锡留学生落户政策最新(2023年)
一、适用范围
在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历(含本科、硕士、博士),并毕业回国2年以内(不含进修、语言学习经历)的留学生。
二、落户条件
(一)具有无锡市户籍或者符合无锡市人才引进政策条件;
(二)在无锡市范围内就业;
(三)单位为留学生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须在社保缴纳起始月起算)。
三、落户程序
(一)提交材料
1. 留学生回国人员证明
2.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无锡市人才引进条件证明材料(仅针对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留学生)
(二)受理单位
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惠山区人民东路250号)
(三)办理时间
自提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审核→受理→发放《无锡市留学生落户审批表》→留学生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四、其他规定
(一)留学生落户后享受无锡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二)留学生落户后需在无锡市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含5年)方可迁出。
(三)落户后在无锡市首次购房时享受无锡市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五、咨询方式
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
邮箱:
网址:
无锡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锡创新创业,优化我市人才资源配置,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
第三条 落户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本细则的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三)符合以下学历、工作经历条件之一:
1. 国(境)外院校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已获得博士学位;
2. 国(境)外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且在国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 获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且在国外重点高校或科研院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其岗位属于我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岗位目录。
第三章 落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拟落户地所在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锡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落户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境)外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落户地人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授予的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证书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第八条 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无锡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入户许可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持《无锡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入户许可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章 享受待遇
第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落户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落户后可享受无锡市人才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自主创业的,落户后可享受无锡市自主创业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三)在无锡市购买商品住房的,落户后可享受无锡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四)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子女入学等相关政策优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负责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落户人员的资格进行年审。资格不符或造假骗取落户的,责令消除资格或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落户资格的;
(二)不按规定年审落户资格的;
(三)未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就落户的;
(四)落户后未按照规定享受政策待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