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
一、目的
为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山东省非教育系统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水平。
二、资助对象
非教育系统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资助范围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二)省派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三)委托培养项目
四、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包括提供留学经费、学费及生活补助等。
五、申请条件
(一)具有山东省户籍或在山东省工作满两年。
(二)具备硕士或以上学位,且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
(四)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规定。
六、申请流程
(一)单位推荐
(二)网上申报(省教育厅留学服务处官网:
(三)函审初选
(四)统一考试
(五)评审推荐
(六)办理派遣手续
七、派出流程
(一)审批通过后,省教育厅留学服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办理派出手续。
(二)省教育厅留学服务处负责协调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接收派遣人员并开展相关培养工作。
八、留学期间管理
(一)派遣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山东省的留学规定,服从派遣单位的管理。
(二)派遣人员须按期完成学业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学位或结业证书。
(三)派遣人员须定期向派遣单位汇报留学进展和取得的研究成果。
九、回国后管理
(一)派遣人员回国后,须在原单位或政府部门服务满规定期限(通常为3年)。
(二)派遣人员须将留学期间取得的成果应用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
十、其他事项
具体事宜请参阅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或咨询省教育厅留学服务处。
山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保障办学质量,促进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教育规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设置和审批
第四条 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 设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目标和章程;
(二)有适合办学活动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专职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
(四)有保障办学需要的经费来源;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机构设立申请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设立申请书;
(二)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机构章程;
(四)机构场地、设施、师资等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机构专职教育管理人员、教师的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七)办学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设立许可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不予批准。
第八条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办学的,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6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机构应当依法自主办学,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招生管理制度;
(三)教学管理制度;
(四)考试管理制度;
(五)证书发放管理制度;
(六)学生管理制度;
(七)教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编制并按规定报送年度办学报告,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审核检查。
第十二条 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超出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和办学规模开展办学活动;
(二)以虚假信息骗取设立许可证;
(三)滥发文凭或证书;
(四)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五)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国家统编教材或国家规定教学计划内的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机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机构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机构应当配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私自设立机构、超出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和办学规模开展办学活动、滥发文凭或证书、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国家统编教材或国家规定教学计划内的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设立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私自设立机构的;
(二)以虚假信息骗取设立许可证的;
(三)滥发文凭或证书,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连续两年不盈利,无法维持正常办学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英语要求
根据《山东省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选派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8〕18号)的规定,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英语水平要求:
1. 基本要求
英语六级考试(CET6)达到425分及以上;
雅思(IELTS)总分达到6.0分及以上;
托福(TOEFL)网考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
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考试(TEM4)达到优良水平。
2. 特殊要求
对于某些特定学科或专业留学人员,还需满足以下英语水平要求:
医疗类专业:雅思总分达到6.5分及以上。
法学类专业:雅思总分达到7.0分及以上。
经济金融类专业:托福网考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专业:托福网考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
社科类专业:托福网考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
3. 其他要求
英语水平测试成绩应在留学申请提交前2年内取得。
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等英语水平相关的奖励者,可视同满足英语要求。
申请留学语言国家(地区)或前往留学单位另有英语水平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注:具体英语要求可能根据留学项目和留学单位的不同而有所调整,请以具体项目或留学单位的招生简章为准。
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
一、选派范围
1. 省级和市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在编在岗非教育系统公务员(含公务员职务序列管理的聘用人员)。
2.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符合公务员职务序列管理规定的人员。
二、选派条件
1. 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
2. 业务素质强。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所从事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
3. 身体健康。符合出国留学体检标准,能够适应留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4. 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40周岁(以当年12月31日为基准)。
5. 外语水平。具备一定的英语或留学所在国语言基础,能够满足留学学习和生活需要。
6. 学历学位。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7. 服从组织安排。留学期间不得擅自中止学业或改变留学计划。
三、选派流程
1. 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研究后,按照要求填写推荐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市级审核。市级主管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3. 省级选派。省级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公派出国留学人选。
4. 体检和政审。通过选派的留学人员需进行体检和政审,合格者方可出国留学。
四、留学费用
留学费用由选派单位和留学人员共同承担。选派单位负责承担学费、生活费、医疗保险、签证费、往返机票费等费用。留学人员需自筹住宿费、教材费、翻译费等个人杂费。
五、管理与服务
省级和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和服务工作。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要遵守国家和留学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及选派单位的声誉,按期完成学业并向选派单位提交出国留学报告。
具体选派办法及相关要求,请以山东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