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团组织关系在学校保留期限通常为:
一般情况下:1年
如果毕业生在毕业后无工作单位或升学,团组织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原学校 1 年。
特殊情况下:2年
对于具有以下情况的毕业生,团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学校 2 年:
服义务兵役
参加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在贫困地区或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
超过保留期限:
如果毕业生超过保留期限仍未解决团组织关系,团组织关系将自动注销。
一般为2年
一般情况下,大学毕业后团关系不能留在学校。
团组织关系归属遵循以下原则:
主动:团员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团组织关系转移方向。
自愿:转移团组织关系必须自愿,不能强制。
就近:团员原则上就近转移团组织关系。
大学毕业后,团员一般有以下两种选择:
转出学校:团员大多数会将团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
转回原籍:团员如果毕业后回到户籍所在地,可以将团组织关系转回原籍地的团组织。
因此,大学毕业后团关系一般不能留在学校。团员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团组织关系转移方向。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学校集体户口毕业后可以保留至下列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一年内
专科毕业:毕业后半年内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毕业后半年内
特殊情况:
在校期间因参军或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迁出户口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更长时间,但不得超过2年。
毕业生工作单位位于本校所在地的,经学校和单位同意,可以保留至毕业后第二年末。
毕业生在校期间已办理了异地集体户口,且在毕业后继续在异地工作的,可以向异地公安机关申报保留集体户口,经批准后可保留至毕业后一年内。
逾期未迁出处罚:
如果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机关将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迁出。逾期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