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电子烟进入欧盟的规定
根据欧盟海关条例,携带电子烟进入欧盟时需遵守以下规定:
免税限额:
个人自用,且不超过 200 支香烟或 50 支雪茄或 250 克烟草。
电子烟:
电子烟设备和耗材被视为烟草制品。
自用电子烟不需要申报,但数量不得超过 200 支预填充烟弹或 10 个可重复填充烟弹。
禁止携带:
以下电子烟产品禁止携带进入欧盟:
含有尼古丁浓度超过 20 毫克/毫升的电子烟液
含有维生素和咖啡因的电子烟液
未标记或不符合欧盟安全标准的电子烟产品
申报要求:
如果携带超过免税限额的电子烟产品,必须向海关申报并缴纳关税。
欧盟成员国特定规定:
一些欧盟成员国有额外的电子烟携带限制,例如:
法国: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电子烟
希腊:禁止进口电子烟液
荷兰:禁止携带超过 100 毫升的电子烟液
处罚:
未申报或违反携带限制可能导致没收电子烟产品、罚款或刑事处罚。
建议:
在携带电子烟进入欧盟前检查具体限制。
携带少量电子烟自用,并妥善申报。
购买符合欧盟安全标准的电子烟产品。
保留电子烟产品的购买证明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