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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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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3-28 3 评论 纠错/删除



1、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人才政策体系,吸引和集聚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促进深圳市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国际组织从事过与专业相关的工作或研究;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四)符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

第二章 引进方式

第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引进:

(一)全职引进;

(二)兼职引进;

(三)柔性引进。

第五条 全职引进是指留学回国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全职工作。

第六条 兼职引进是指留学回国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用人单位兼职从事工作。

第七条 柔性引进是指留学回国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定期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深圳市将提供以下支持政策:

(一)住房保障:提供人才房、共有产权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措施;

(二)科研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项目,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科研研发补贴等资助;

(三)创业扶持:提供创业场地、创业补贴、创业贷款等扶持措施;

(四)子女教育:优先安排子女入读优质学校,提供学费补贴等教育支持;

(五)医疗保障:为留学回国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

(六)出入境便利:为留学回国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出入境便利措施,如办理出入境证件优先受理、简化手续等;

(七)其他政策: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税收优惠、职称评审优先受理等其他政策支持。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通过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为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认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或合作协议;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资质证明;

(四)深圳市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标准对留学回国人员进行认定。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深圳市人社部门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和认定工作,并对引进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并定期报告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深圳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平台,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资源对接、职业发展等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最新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2021 年修订)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才发展若干措施》,进一步吸引和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校(含军队院校)毕业,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 引进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认定:

(一)取得博士(含)以上学位,或在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研究 2 年以上;

(二)取得硕士学位,且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著名的企业或科研机构连续工作满 2 年;

(三)取得学士学位,且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著名的企业或科研机构连续工作满 5 年。

第四条 引进程序

(一)申请人向引进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引进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意见;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认定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认定书》。

第五条 引进认定

(一)按《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认定有效期为 2 年。

(三)在有效期内,引进人员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延期认定,延期有效期为 1 年。

第六条 引进补贴

(一)对符合第三条第(一)项条件的,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 50 万元;

(二)对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 30 万元;

(三)对符合第三条第(三)项条件的,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 20 万元。

第七条 住房保障

引进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一)市公积金“安居房”;

(二)市共有产权住房;

(三)共有房屋出售;

(四)市场租赁。

第八条 子女教育

引进人员子女可享受以下教育保障:

(一)义务教育阶段可就近入学;

(二)高中阶段凭相关材料申请免试录取;

(三)普通高校招生时可享受加分政策。

第九条落户深圳

引进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落户深圳。

第十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留学回国人员可享受创业扶持、科技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留学回国人员可享受医疗、社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

(二)引进单位负责对引进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引进人员资格材料;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全文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集聚留学回国人员,促进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外已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按规定办妥审批手续,完成学业后回国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满两年且已办理居住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引进方式

第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方式包括:

(一)直接引进:由用人单位按程序引进。

(二)人才市场引进:通过深圳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学中心)人才市场引进。

(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六条 直接引进

留学回国人员符合用人单位人才引进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人才市场引进

(一)留学中心负责受理留学回国人员的引进申请。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经留学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进入留学中心人才市场。

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进入留学中心人才市场的条件:

(一)持有国外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含认证报告);

(二)持有护照(含签证页)或出入境记录证明;

(三)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满两年且已办理居住证;

(四)符合用人单位人才引进条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从留学中心人才市场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应按程序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其他合法途径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且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留学回国人员引进途径,须经过市人力社保局认可。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按规定给予以下鼓励措施:

(一)住房补贴:在深圳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深圳市工作满1年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照本市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二)生活补贴:在深圳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深圳市工作满1年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照本市规定申请生活补贴。

(三)留学回国人员专用人才公寓:市住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建设留学回国人员专用人才公寓,优先分配给在深圳市工作满1年的留学回国人员使用。

(四)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事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鼓励措施: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申请深圳市户口。

第十三条 对引进留学回国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在人才引进、项目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留学中心负责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引进咨询服务;

(二)人才市场服务;

(三)创业指导服务;

(四)政策宣传服务;

(五)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负责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引进政策咨询服务;

(二)引进手续办理服务;

(三)人才服务政策宣传服务;

(四)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人才引进服务;

(二)工作岗位安排服务;

(三)薪酬福利待遇服务;

(四)学习培训发展服务;

(五)其他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引进手续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第十九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材料,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冒用他人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明、出入境记录等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第二十一条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4、深圳市留学人员回国补贴政策

深圳市留学人员回国补贴政策

一、申请条件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拥有深圳市户籍;

2. 在国外知名高校(世界大学综合排名500强)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3. 在毕业后两年内回国并在深圳市工作;

4. 已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

二、补贴金额

1. 博士学位:30万元人民币

2. 硕士学位:15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流程

1. 在线申报: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线填写《深圳市留学人员回国补贴申请表》及上传相关材料。

2. 提交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国外学位证书和成绩单公证翻译件

归国人员就业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

留学经历证明材料(如录取通知书、成绩单、毕业证书等)

申请人简要个人简历

3. 审核和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

4. 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后,补贴将发放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每人仅可获得一次补贴。

2. 获得补贴后,申请人需在深圳市工作满三年,否则需返还已领取的补贴。

3. 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

4. 具体政策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发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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