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政策
适用人员:
在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含双学位),并学成回国的北京户籍人员或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人员。
落户条件:
学历认证:取得国家教育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学历学位认证书》。
工作条件:
在北京市已实际工作满1年以上(含试用期)。
具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
工作单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其他条件: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无犯罪记录。
具备基本的生活保障条件。
落户流程:
1. 单位申请:工作单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区局审核: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3. 市局审批:区局将受理材料报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落户证明》。
4. 办理落户:申请人持《落户证明》到所在区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学历学位认证书
护照或出入境证件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
社保证明
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回国之日起3个月以内)
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落户指标有限,先申请先审批。
《落户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失效。
申请人回国后户口已迁出北京的,需要先恢复北京户籍再申请落户。
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人员,将取消其落户资格。
咨询及受理机构:
北京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