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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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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3-16 1 评论 纠错/删除



1、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

第三条 学籍是指学生在普通中小学校接受教育的资格和身份记录。

第二章 学籍登记

第四条 学生入学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学籍登记手续。

第五条 学籍登记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持有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具备相应的入学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

(四)符合学校招生条件。

第六条 学籍登记程序:

(一)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学校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第三章 学籍变更

第七条 学生学籍发生以下变更情形,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一)转学;

(二)插班;

(三)退学;

(四)休学;

(五)复学;

(六)毕业或结业。

第八条 学籍变更程序:

(一)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提出变更申请;

(二)学校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三)学校出具学籍变更证明。

第四章 学籍注销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应当注销其学籍:

(一)因违规行为被开除学籍的;

(二)长期未入学,且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三)转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学校报到的;

(四)毕业或结业的;

(五)死亡的。

第十条 学籍注销程序:

(一)学校出具学籍注销通知书;

(二)告知学生或法定监护人;

(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学籍核查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籍核查制度,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学籍核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学校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17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普通高中学校(含职业学校的高中学段)就读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二)优化服务,便民利学;

(三)科学评价,促进发展;

(四)权责明确,公平公正。

第二章 入学和学籍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入学年龄和身体条件规定;

(二)持有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准予入学的证明;

(三)完成小学(初中)学业,成绩合格。

第五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负责学籍电子注册。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应当包括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学号、班级、入学年月、户籍所在地、入学资格、毕业证书号、健康状况等。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发放学生证。学生证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身份证明,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

第三章 学生在学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教学、生活、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全面反映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保留。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可以延长。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复学。未按时复学的,视同退学。

第五章 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需要转学的,应当征得原学校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后,原学校应当将学生的学籍转至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补录完整。

第六章 结业和毕业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普通高中全部课程学习任务,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是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完成学业的证明,受国家承认和保护。

第七章 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未按时复学的;

(二)旷课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的;

(四)因身体或者心理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其他不符合在校学习条件的。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学校应当与其解除学籍关系,并向其出具退学证明。

第八章 学籍异动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学籍异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查或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4、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2023

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2023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学籍管理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学生。

第三条 学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

(二)服务学生,促进发展;

(三)准确及时,责任明确;

(四)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适龄儿童出生后满六周岁,且身体条件适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向小学提出入学申请。

第五条 小学应当在收到入学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健康档案等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入学条件的,应当建立学籍。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有效护照、签证和海外入学证明的适龄儿童,回国后按照居住地申请入学的,应当提供户籍证明或者常住地证明,由居住地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因故不能及时取得户籍证明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居住地学校暂时建立学籍。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建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流程和责任。

第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核查学籍信息,及时更正不准确信息。

第十条 学生变更户籍或者常住地的,应当在户籍变更或者迁入新居住地后三十日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新居住地学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学籍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核查相关材料,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变更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原学校就读的,应当在离开学校前向原学校提出学籍注销申请。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学籍注销申请后,应当及时核查相关材料,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当注销学籍。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籍档案,保存学生学籍建立、变更、注销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学籍信息查询

第十五条 学生及家长有权查询自己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及家长提供方便快捷的学籍信息查询渠道。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查询、使用、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监督,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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