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国留学服务行业,保障出国留学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出国留学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国留学服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统称留学服务机构)。
第三条 留学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诚信守约,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留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五条 留学服务机构从事出国留学服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
(三)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影响。
第六条 留学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机构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
第七条 留学服务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指定网站公示许可证信息。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八条 留学服务机构应当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留学信息咨询;
(二)留学申请指导;
(三)学校和专业推荐;
(四)签证办理协助;
(五)行前指导和后续服务。
第九条 留学服务机构应当与出国留学人员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条 留学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二)代办伪造或变造的留学申请材料;
(三)收取高于合同约定的费用;
(四)强迫出国留学人员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出国留学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留学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一)检查留学服务机构的资质、人员、管理制度、办公场所等;
(二)查阅留学服务机构的合同、账目、业务记录等;
(三)受理出国留学人员对留学服务机构的投诉;
(四)对违法违规的留学服务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留学服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暂停或吊销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许可证;
(五)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留学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留学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骗取身份证件、入学证明、签证等留学申请材料的;
(二)组织、参与出境赌博、卖淫嫖娼、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利用出国留学服务活动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的。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出国留学服务机构需要的资质因国家或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一般要求:
工商管理部门
注册登记:机构必须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营业执照。
法人资格: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部门
留学服务资格认证:机构需要获得教育部门或相关机构的留学服务资格认证。
师资队伍:机构必须拥有合格的留学顾问团队,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留学项目资质:机构提供的留学项目必须获得教育部门或相关机构的认可。
行业协会
会员资格:机构应成为行业协会的会员,表明遵守行业道德标准。
专业认证:机构可以获得专业认证,如国际教育协会 (NAFSA) 认证,以证明其质量和专业性。
其他要求
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机构应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在行业内受到认可。
保险保障:机构应为其服务投保,以保护客户权益。
透明化运营:机构应透明化其运作流程,包括费用结构和服务条款。
数据安全:机构应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保护客户个人数据安全。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美国:美国教育部指定 SEVP(学生和交流访问者信息系统)认证的机构可以招收国际学生。
英国:英国边境署认可的机构可以招收 Tier 4(普通)学生签证的学生。
加拿大: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认可的机构可以接受国际学生。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教育质量认证委员会 (TEQSA) 认可的机构可以招收国际学生。
建议在选择出国留学服务机构时,先了解其资质认证和口碑,并与机构顾问进行深入沟通,以确保其能够满足您的特定留学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
出国留学服务管理办法
2009年8月2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国留学服务活动,保障出国留学人员和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出国留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国留学服务活动的留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服务,是指留学中介机构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的咨询、指导、申请、签证、行前培训等服务。
第四条 出国留学服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守信
(三)公平竞争
(四)服务为本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机构
第五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出国留学服务活动。
第六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三)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四)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评价
第七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留学中介业务资质,并经审核同意后取得《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证书》。
第八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九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服务流程。
第十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留学政策和国外教育信息。
第三章 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出国留学咨询和指导
(二)院校和专业选择建议
(三)申请材料准备协助
(四)签证办理协助
(五)行前培训
第十二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出国留学人员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国留学人员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
第十四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国留学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标准、责任分工等事项。
第十五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出国留学人员的投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留学中介机构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和年检。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留学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经营活动和广告宣传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留学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留学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一)无照经营的
(二)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
(三)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服务的
(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留学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给出国留学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