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应至少保留至学生毕业后30年。
学籍档案一般不会过期,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文件损坏或丢失:如果学籍档案文件因损坏或丢失而无法辨认或提取信息,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时间过久:对于某些用途,可能需要较新的学籍档案,尤其是当信息(例如考试成绩或毕业日期)需要是最新的时。
档案机构要求:某些档案机构可能规定学籍档案的有效期,通常为特定年数或至特定日期止。
因此,学籍档案在手里放多久算过期,取决于具体用途和档案机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