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留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派派遣(以下简称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
第三条 公派留学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或由国家委托的单位,选派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培养潜力的在职人员或应届毕业生,出国攻读学位或进行学术研究。
第二章 派遣管理
第四条 公派留学派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留学工作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留学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机制。
第五条 公派留学派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留学规划和相关规定,制定留学选拔计划,组织选拔和派出手续。
第六条 公派留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
(二)业务水平高,学科基础扎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研究潜力;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出国留学生活;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留学年龄和出境条件。
第七条 公派留学派出单位应当对公派留学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出国安全培训、留学生活指导和业务能力培训。
第八条 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前应当与派出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在外管理
第九条 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规定,尊重留学所在国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第十条 公派留学人员应当按计划完成学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学习进度和取得的成果。
第十一条 公派留学人员应当定期与派出单位联系,报告留学情况并接受指导。
第十二条 公派留学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留学计划或延长留学期限,确需变更或延期的,应当向派出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或损害留学所在国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 回国服务
第十四条 公派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应当履行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
第十五条 公派留学人员应当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到派出单位报到,经考核合格后,由派出单位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期间,派出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为其发挥学业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负责国家公派留学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派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留学管理档案,对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拔、派出手续、在国外表现、学业成果和回国服务情况进行全程记录。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应当定期向教育部报告留学工作情况,接受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驻外使领馆应当对公派留学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督促其遵守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留学人员培养质量和留学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
第二章 选拔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择优选拔。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出国留学条件;
(二)已获得学士学位,或即将在当年获得学士学位;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四)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
(五)身体健康,符合留学目的地国(地区)的健康要求;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第六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二)学校组织初选,择优推荐候选人;
(三)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派出人选;
(四)教育部发放公派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第三章 派出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派出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育部根据公派研究生选拔结果及留学目的地国(地区)的招生情况,确定公派研究生的派出计划。
第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国手续。未按时办理出国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派留学资格。
第十条 公派研究生原则上在教育部指定的留学目的地国(地区)攻读学位。
第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限为14年。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部负责公派研究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部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本辖区内公派研究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遵守留学目的地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应积极参加留学目的地国(地区)的学术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应定期向教育部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送学习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公派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学习计划、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学。
第十八条 公派研究生出现违反留学纪律、学业不合格、身体不适宜继续留学等情况时,教育部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学业资助、勒令回国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由国家提供全额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经费资助标准由教育部根据留学目的地国(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经费主要用于学费、生活费、住宿费、医疗保险费、国际旅费等。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合理使用经费,不得将经费挪作他用。
第六章 回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学成回国后,原则上应在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以上地方政府、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回国后应向教育部和原派出单位报到,并接受相关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回国后3年内为国家工作,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服务期内,不得擅自离职或出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条件
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热爱祖国,无违法犯罪记录
学历要求: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具有深厚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语言要求:
符合留学目的国的大使馆或公派出国留学服务中心规定的语言要求
专业要求:
优先支持国家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和紧缺人才培养
优先支持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和专业
其他条件:
身体健康,符合留学期间的身体要求
未受过刑事处罚,无违纪违法行为
有良好的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
有明确的留学目标和计划
选拔程序:
1. 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在线申请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 资格审查:申请机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3. 学科评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学科评议。
4. 名额分配:根据学科评议结果,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公派出国留学名额,并分配给申请机构。
5. 体检和语言考试:申请人须通过指定医院的体检和留学目的国的大使馆或公派出国留学服务中心规定的语言考试。
6. 出国派遣:经综合评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出国派遣手续。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资助金额因具体项目和国家而异。一般情况下,资助金额覆盖以下费用:
学费:由中国政府或留学所在国家大学支付。
生活费:根据国家和城市生活水平而定,每月约为人民币 1,000 至 3,000 元。
住宿费:根据学校提供的住宿类型和留学城市生活水平而定。
医疗保险:由中国政府或留学所在国家提供。
往返机票:由中国政府或留学所在国家支付。
其他费用:包括签证费、护照费、行李运输费等,具体金额因国家和项目而异。
需要注意的是,资助金额可能会根据留学时间长短、专业领域和留学国家不同而有所调整。以下是一些常见留学国家的资助金额参考(人民币):
美国:每月约 2,500 3,000 元
英国:每月约 1,500 2,000 元
加拿大:每月约 2,000 2,500 元
日本:每月约 1,000 1,500 元
澳大利亚:每月约 2,000 2,500 元
建议具体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其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和准确的资助金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