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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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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3-21 3 评论 纠错/删除



1、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规定

2、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规定是什么

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规定

一、出国留学的条件

事业编制在岗满3年以上;

履行岗位职责并完成相应考核合格;

符合出国留学专业、学历等要求;

身心健康,能适应国外生活和学习;

留学期间无重大过失或违纪行为。

二、出国留学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向所在事业单位提交出国留学申请报告;

提供相关材料,如出国留学计划书、国外院校录取通知书等。

2. 单位审核:

事业单位审核申请人条件、出国留学计划等;

征求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意见。

3. 主管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审核意见,批准或不批准申请;

批准出国留学的,发放《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审批表》。

4. 向教育部备案:

事业单位将审批结果和相关材料向教育部备案。

三、出国留学的期限

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根据出国留学专业和院校要求确定。

四、出国留学的费用

出国留学费用一般由事业单位或申请人自行承担。

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申请人一定比例的出国留学资助。

五、出国留学期间管理

事业单位与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定期与出国留学人员联系,了解学习和生活情况;

出国留学人员应按规定完成学业,及时返岗。

六、其他规定

出国留学人员返岗后,事业单位应为其提供相应的岗位和待遇。

出国留学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延长留学期限或不按规定返岗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规定最新

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有关规定

1. 留学资格

在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且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具有相应的语言能力和专业基础。

2. 留学类别

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分为两种类别:

公费留学:由单位或政府资助留学费用。

自费留学:个人承担全部留学费用。

3. 留学期限

留学期限一般为13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 留学目的

留学目的是深造学习,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国家和事业单位的发展做出贡献。

5. 申请程序

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单位审核并推荐。

省级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组织资格审查。

办理出国留学手续,获得签证等相关证件。

6. 留学管理

事业单位派遣人员出国留学,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留学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留学人员应当按时向单位报告学习情况,并按规定完成学业。

留学人员回国后,单位应当妥善安排工作,充分发挥其所学知识和技能。

7. 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等

8. 最新规定

以上规定均为最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政策和细则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请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提示:各省市的事业单位出国留学管理办法可能略有不同,具体要求请咨询当地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

4、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规定文件

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管理,提高留学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出国留学。

第三条 出国留学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择优选拔、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出国留学应当符合国家和事业单位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事业单位人员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养。

第二章 出国留学审批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留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人员提出出国留学申请。

(二)单位审核。事业单位审核申请人的留学目的、专业选择、留学计划等,并提出意见。

(三)主管部门审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留学目的、专业选择、留学计划、单位意见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四)人事部门审批。人事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综合考虑国家和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做出出国留学审批决定。

第六条 出国留学审批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出国留学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出国留学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包括:

(一)提供留学期间的经费支持;

(二)协调解决留学期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留学期间的业绩考核和沟通联系。

第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留学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

第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当按照留学计划完成学业,不得擅自延长留学期限或者变更留学专业。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学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回国,并按规定到指定单位报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留学工作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国留学档案,保存申请材料、审批文件、留学期间的业绩考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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