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中小学教师出国留学政策
目的:
培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开阔视野,获取先进经验
适用范围:
在编制内的中小学教师
留学类型:
学位留学(硕士、博士)
研修留学(短期进修、访问交流)
支持措施:
1. 留学经费:
政府、高校或其他机构提供奖学金、助学金
教师本人自筹资金
2. 假期安排:
教师可申请带薪留学假
留学期间计算工龄,并保留教职工的身份
3. 职务调整:
学位留学归国后,可优先晋升职务或享受相应待遇
研修留学归国后,可发挥专长,参与相关工作
4. 交流合作:
鼓励教师与国外高校建立合作关系
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申请流程:
1. 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留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学校审核申请材料,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
3.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出国留学计划
4. 教师向留学目的地国的高校或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5. 通过审核后,办理出国留学手续
注意事项:
教师出国留学应符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教师留学归国后,应及时向学校报到,履行职责
留学期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留学所在地校规、校纪
在编中小学教师出国留学政策规定
一、留学目的
支持和鼓励在编中小学教师出国留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国际化视野,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留学对象
在编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小学教师。
三、留学期限
一般不超过两年,具体期限由派遣单位和留学单位协商确定。
四、留学方式
1. 攻读学位: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2. 访学或研修:进行特定学术领域的访学或研修,不取得学位。
五、派遣单位
在编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
六、留学经费
1. 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留学奖学金:包括学费、生活费、国际旅费等。
2. 自费留学:由教师个人承担留学费用。
3. 其他渠道:如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国际组织提供的奖学金等。
七、申请程序
1. 中小学教师向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并审核申请材料。
3. 经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
4.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决定留学人员名单。
八、派出管理
1. 派遣单位负责派出教师的选拔、审查、培训和管理。
2. 留学人员应遵守留学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完成既定留学计划。
3. 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后,应按时回国,服务于派遣单位。
九、回国服务
1.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继续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发挥其留学成果。
2. 派遣单位应为留学人员提供有利于其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和发展空间。
3.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十、其他
1.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共同制定。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