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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李元苓 上传提供

发布:2024-03-15 1 评论 纠错/删除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的管理,规范公派研究生选拔、派遣、培养、回国等环节的工作,促进公派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派研究生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统筹规划,通过公开选拔,由国家财政负担全部或部分留学费用的出国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派遣、培养、回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选拔、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教育部委托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选拔单位)负责具体选拔工作。

第五条 选拔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学术声誉、健全的选拔机制、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充足的培养资源。

第六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条件包括: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

(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学术潜质;

(五)身体健康;

(六)教育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程序包括:

(一)发布选拔公告;

(二)组织资格审查和笔试;

(三)组织面试;

(四)确定拟派遣人员名单;

(五)公示拟派遣人员名单;

(六)办理派遣手续。

第三章 派遣

第八条 教育部根据国家留学政策,统筹制定公派研究生派遣计划。

第九条 公派研究生派遣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条 公派研究生派遣条件包括:

(一)通过公派研究生选拔;

(二)获得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入学或录取通知书;

(三)教育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派遣程序包括:

(一)签订派遣协议;

(二)办理出国手续;

(三)发放派遣费。

第四章 培养

第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在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期间,应当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增强学术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派遣单位应当与公派研究生保持联系,了解其学习和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期间,应当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论文,达到规定的学习要求,并按期取得相应的学位。

第五章 回国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学成回国后,应当按照派遣协议和有关规定,到派遣单位服务或履行报效祖国义务。

第十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为回国公派研究生提供就业、安家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 公派研究生回国后,应当向派遣单位提交学习和研究成果报告,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的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费用的管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教育部负责对公派研究生选拔、派遣、培养、回国等环节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派研究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公派研究生在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加强对公派研究生回国后的跟踪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2022年2月15日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派出、管理和回国服务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派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依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政策和计划,选拔和派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

第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公派留学政策和计划,由留学基金委选拔和派出,在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攻读研究生学位或进行研究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留学基金委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政策和计划,面向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单位公开选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

第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具备出国留学的身体条件;

(三)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

(四)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政策和计划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留学基金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面试考核等方式,根据选拔条件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政策和计划,择优选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

第七条 留学基金委与选拔通过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出国行前培训,提供必要的出国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留学基金委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出国前管理、出国后管理和回国后管理。

第十条 出国前管理:

(一)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核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出国申请材料,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二)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外语水平、专业知识和出国准备情况进行出国前考核。

第十一条 出国后管理:

(一)留学基金委建立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留学动态,提供必要服务;

(二)留学基金委委派导师负责指导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研究,定期对留学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

(三)留学基金委负责处理留学人员提出的有关留学事宜的咨询和申诉。

第十二条 回国后管理:

(一)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回国报到、安置就业;

(二)留学基金委负责对回国留学人员进行跟踪服务,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三)留学基金委建立回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加强与回国留学人员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章 回国服务与监管

第十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应当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协议书》的规定,学成后回国服务。

第十四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回国服务期限为不低于出国留学时间的2倍。

第十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回国后,应当到留学基金委指定的单位报到并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回国后,留学基金委将对其实行相关监管措施,包括定期回访、考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未按规定回国服务或违反管理规定的,留学基金委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出国留学期间的经费由留学基金委根据规定拨付。

第十九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出国留学期间的经费主要包括学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往返国际旅费等。

第二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应当合理使用留学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派遣、管理和回国工作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留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即由国家财政资助出国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

第二章 选拔和派遣

第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具有出国留学的正当动机;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殊情况可酌情放宽);

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出国留学生活和学习;

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能熟练使用外语进行交流和学习;

品学兼优,成绩优良。

第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专业和留学国家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留学国家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由教育部统一派遣。派遣前,教育部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受教育部和派遣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教育部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信息发布。

第九条 派遣单位负责:

确定留学人员的专业和留学国家;

组织留学人员出国前培训;

负责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的思想教育、业务指导和生活管理;

组织留学人员回国后就业和继续教育;

对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当:

遵守留学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尊重留学国家文化和风俗习惯;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业;

加强身体锻炼,保持健康;

遵守派遣单位规定的管理制度;

及时向派遣单位报告学习情况和生活状况;

维护国家和派遣单位的声誉。

第四章 回国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学成回国后,应当按照派遣单位的安排到指定的工作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回国后,派遣单位应当:

为留学人员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帮助;

安排留学人员到符合其专业和能力的工作岗位;

对留学人员回国后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对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回国后未满服务期擅自离职的,派遣单位有权要求其退回全部或部分国家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4、2021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条件

2021 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身体健康,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外语水平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有为祖国服务的强烈愿望

二、学历要求

应届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应届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

三、专业要求

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符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管理等领域的专业

具体专业范围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需求和留学政策每年确定

四、年龄要求

硕士研究生:35 周岁以下(198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本科毕业生:30 周岁以下(1991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五、外语要求

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外语水平要求,具体要求根据留学国家和项目而定

一般要求英语或其他留学国家官方语言的托福、雅思或其他语言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一定分数

六、其他要求

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留学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延长学业或转学、转专业

留学期满后须按规定回国服务,服务年限一般为留学时间的双倍

违反规定者,须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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