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出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校教师出国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出国培训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校在编教师出国培训工作。
第二章 出国培训范围
第三条 高校教师出国培训范围包括:
(一)学术访问与考察;
(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三)攻读博士学位或开展博士后研究;
(四)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出国培训审批
第四条 高校教师出国培训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教师提出出国培训申请,应填写《高校教师出国培训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国培训计划;
(二)所在学院或部门的推荐意见;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对教师的出国培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一)培训目的与学校发展规划的契合度;
(二)培训计划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三)教师的学术能力和外语水平。
第七条 审核通过的出国培训申请,须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出国培训管理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出国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出国培训计划;
(二)组织培训前考察和培训动员;
(三)安排培训期间的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四)协调解决培训期间的各种问题;
(五)收集整理培训成果并进行。
第九条 教师在出国培训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和外事纪律。
第十条 教师在出国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提交《高校教师出国培训报告》,并向学校汇报培训成果。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高校教师出国培训经费,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二条 教师个人应根据培训需要,自筹部分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校教师企业兼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本办法为规范高校教师企业兼职行为,促进教师合理有序兼职,保障教学科研活动正常开展,制订。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的全体教师。
第三条 兼职原则
高校教师兼职应遵循以下原则:
维护学校声誉,不损害学校利益;
不影响教学科研活动正常开展;
兼职收入合法合规;
兼职内容与教师专业相关或有利于教学科研。
第四条 兼职范围
高校教师兼职范围包括:
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兼课、学术咨询、科研合作;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兼职技术指导、咨询顾问;
与教学科研相关的社会兼职。
第五条 兼职申报程序
高校教师兼职前,必须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兼职单位名称、兼职内容、兼职时间;
兼职对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评估;
兼职收入预计情况。
第六条 兼职审核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教师兼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范围;
是否影响教学科研活动正常开展;
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兼职批准
符合兼职条件的,学校有关部门予以批准。批准后,教师方可进行兼职。
第八条 兼职管理
学校有关部门对教师兼职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兼职内容与申请是否一致;
兼职是否影响教学科研活动正常开展;
兼职收入是否合法合规。
第九条 兼职报酬
高校教师兼职报酬由兼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条 兼职处罚
高校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兼职的,学校有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
取消兼职资格;
其他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自费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最新(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行为,保障留学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留学中介机构。
第二章 出国留学人员管理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出国留学生活。
符合留学目的国家或地区的入学要求。
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应通过国家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出国留学手续。
第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应在出国前办理以下手续:
申请办理护照和签证。
购买医疗保险和财产保险。
兑换外币。
向教育部指定的中介机构缴纳留学服务费。
第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应遵守留学目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应按时回国,不得逾期滞留。学成后应及时向教育部指定的中介机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管理
第八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固定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具有从事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专业人员和良好的信誉。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
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向留学人员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留学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
收取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
组织或参与出国留学非法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部负责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部可以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协会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教育部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资格或其他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自费出国留学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