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自考学籍保留多少年,河南自考成绩能保留几年 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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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加强考生管理,确保自学考试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参加自学考试的全部考生。
第二章 考籍登记
第三条 考生在首次参加自学考试前,须进行考籍登记。
第四条 考生考籍登记应按照河南省自学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考办)发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考生考籍登记后,省考办颁发考籍证。考籍证是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重要凭证,考生应妥善保管。
第三章 考生信息变更
第六条 考生发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省考办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考生变更考籍信息,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相关变更证明以及《河南省自学考试考生信息变更申请表》。
第八条 考生变更考籍信息后,省考办应当及时更新考生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考籍注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考办应当注销考生的考籍:
(一)考生死亡的;
(二)考生被判处终身监禁或者死刑的;
(三)考生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
(四)考生参加自学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的;
(五)考生连续四年未参加自学考试的。
第十条 省考办注销考生的考籍,应当事先告知考生,并征求考生的意见。
第十一章 考籍管理
第十二条 省考办负责全省自学考试考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省考办应当建立健全考籍管理制度,规范考籍登记、变更、注销等程序。
第十四条 省考办应当对考籍信息进行定期核查和更新。
第十五条 省考办应当加强考籍管理监督,严防考籍欺诈和假冒行为。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协助省考办做好考籍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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