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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高校教师公派出国留学条件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郭沐恬 上传提供

发布:2024-03-16 1 评论 纠错/删除



1、高校教师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出国留学培养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派遣、资助的专任教师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出国留学人员)。

第三条 派遣原则

学校根据学校人才发展战略、学科建设需要和教师培养计划,统筹考虑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能力、学术潜质和发展方向等因素,择优选拔派遣出国留学人员。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出国留学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和发展潜力;

(四)具有良好的外语能力和较强的跨文化交流能力;

(五)身心健康,无出国留学期间可能影响学业完成的不良身体或心理状况。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可向学校提出出国留学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研究计划、外语水平证明等。

(二)资格审查。学校成立出国留学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面试考核。学校组织面试考核,考察候选人的专业能力、教学能力、研究潜质和外语水平等方面。

(四)确定派遣人员。根据面试考核结果,学校确定派遣人员名单,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六条 留学期限

出国留学人员的留学期限一般为13年。具体留学期限由学校根据留学目的、专业培养计划和受资助项目要求确定。

第七条 留学资助

学校根据学校的出国留学培养计划和受资助项目,提供相应的出国留学资助。资助内容包括:学费、生活费、医疗保险、交通费等。

第八条 留学期间管理

(一)出国留学人员须遵守所在留学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学业任务。

(二)出国留学人员须向学校定期汇报学业进展、研究成果和生活状况。

(三)出国留学人员须按时返校,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违规处理

出国留学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派遣资格、取消留学资格等处理。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高校教师公派出国留学条件

高校教师公派出国留学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为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身体健康,无出国留学的障碍。

具备较强的外语水平(一般要求英语六级或同等水平)。

二、学术条件

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职称,取得相应学术学位或职称。

从事与留学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工作,有一定科研成果。

具备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有明确的留学计划和目标。

三、其他条件

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未享受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待遇。

留学期间不得有其他兼职行为。

留学结束后须在原单位服务满一定年限。

四、资助标准

公派留学资助标准由教育部统一规定,具体金额根据留学国家、项目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五、申请程序

高校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初审,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上级主管部门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审核。

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人选。

六、注意事项

高校教师公派出国留学名额有限,竞争激烈。

申请者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与自己研究领域和职业发展相匹配的留学项目。

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学习和交流,完成既定的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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