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留学人员引进政策文件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
二、政策内容
1. 落户政策
留学人员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或经省政府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称号的,可直接落户我省。
留学人员在省级及以上部门(含直属单位)或经省政府授权部门认定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直接落户我省。
留学人员在省内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我省积分落户政策条件的,可申请落户。
2. 就业创业支持
留学人员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在其他企业担任中高级职称岗位的,可享受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留学人员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享受人才津贴、安居补贴等福利待遇。
3. 学位证书认证
留学人员取得国外学位证书后,可向省教育厅申请学位认证。
学位认证通过后,留学人员的学位可与国内相应学位同等对待。
4. 其他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回国后三年内,可在省内购买一套免契税自住商品房。
留学人员在省内购置住房,可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子女可享受省内中小学、幼儿园入学优先政策。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申报:
个人申报: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或“留学江苏”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单位申报: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四、联系方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20号
电话:
官网:
附则
本政策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市联动做好留学生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3〕36号)
江苏省实施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江苏省人才振兴计划办法
(2022年修订)
引进范围
(一)外籍高层次人才;
(二)归国留学人员;
(三)港澳台地区人才;
(四)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的人才。
人才认定
(一)外籍高层次人才:指获得外国永久居留、长期居住证,且具有国内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学历学位的人员。
(二)归国留学人员:指在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回国工作未满5年(含5年)。
(三)港澳台地区人才:指具有港澳台地区永久居留身份,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学历学位的人员。
引进条件
(一)符合引进范围;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或具有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关键技术和丰富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引进方式
(一)直接引进: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
(二)委托引进:由用人单位委托省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或者其他人才引进机构代理引进人才。
(三)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和选拔。
政策支持
(一)安家补贴:
1. 外籍高层次人才:100万元人民币;
2. 归国留学人员:50万元人民币;
3. 港澳台地区人才:30万元人民币。
(二)房租补贴:
1. 外籍高层次人才:每年12万元人民币;
2. 归国留学人员:每年6万元人民币;
3. 港澳台地区人才:每年3万元人民币。
(三)子女教育补贴:
1. 外籍高层次人才:每名子女每年2万元人民币;
2. 归国留学人员:每名子女每年1万元人民币;
3. 港澳台地区人才:每名子女每年0.5万元人民币。
(四)其他支持:
1. 协助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
2. 提供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生活服务;
3. 建立人才发展平台,提供培训、交流和科研合作机会;
4. 落实人才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外事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外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