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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留学生录用党政干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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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4-02 2 评论 纠错/删除



1、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留学生宿舍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秩序,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校留学生宿舍的所有留学生。

第三条 宿舍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留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入住手续。入住时,需提供护照、签证、入学通知书等有效证件。

第五条 留学生不得私自转租、转借或转让宿舍床位。

第六条 留学生应保持宿舍整洁、卫生,不得在宿舍内吸烟、酗酒或从事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留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违禁品。

第八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作息时间,不得在规定时间外大声喧哗或影响他人休息。

第九条 留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宿舍管理部门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留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宿管人员。

第十一条 留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留学生外出须经宿管人员同意,并在门禁系统登记。

第十三条 留学生在宿舍内不得留宿外人。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宿舍内不得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与居住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留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宿;

(四)取消住宿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留学生录用党政干部管理规定

留学生录用党政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队伍建设,规范留学生录用工作,促进留学生回国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录用单位)录用留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录用留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六)符合录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录用程序

第四条 录用留学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录用公告;

(二)组织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察;

(七)公示;

(八)录用。

第五条 录用单位应当在教育部指定的留学生报到服务系统发布录用公告。

第六条 留学生报考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第七条 录用单位应当根据报名情况,对留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面试的人员。

第八条 笔试面试应当公平公正,重点考察留学生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 体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考察应当全面了解留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家庭背景等情况。

第十一条 录用单位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 确定录用人员后,录用单位应当与留学生签订录用合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录用单位应当对留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觉悟。

第十四条 录用单位应当为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国内工作环境和要求。

第十五条 录用单位应当考核留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留学生,录用单位可以解除录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维护留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外国人来华留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申请

第三条 留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留学签证;

(二)在校期间成绩合格,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备一定的汉语水平或英语水平;

(四)身体健康,适合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 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如下:

(一)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院系审核并推荐;

(三)学校审批。

第五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留学生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 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主要包括:

(一)教学辅助;

(二)科研辅助;

(三)行政辅助;

(四)服务行业。

第七条 学校根据留学生的专业、语言能力和兴趣爱好,推荐适合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时间

第八条 留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时间不得超过每周20小时。

第九条 寒暑假以及法定节假日,留学生不得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章 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条 留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报酬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留学生本人。

第六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负责对留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留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工作时间等事项。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和用人单位的信誉。

第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一)违反学校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二)成绩不合格;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4、留学生党员关系管理规定

留学生党员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留学生党员关系管理,保障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促进留学生党员健康成长,根据党章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境外留学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包括在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和企业等单位留学的党员。

第二章 组织关系管理

第三条 留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党组织。在原党组织无力管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移到就近的使领馆党支部或备案党组织管理。

第四条 留学生党员在留学期间应定期向原党组织或管理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参加组织生活。

第五条 留学生党员因学业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党组织关系时,应向原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经原党组织和接收党组织同意后,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 管理党组织负责对留学生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第七条 管理党组织应组织留学生党员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时事政治,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思想交流和讨论。

第八条 管理党组织应关心留学生党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思想问题,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九条 留学生党员應按期交纳党费。党费标准按原党组织规定执行。

第十条 留学生党员可以通过网上转账、邮寄支票或汇款等方式交纳党费。

第五章 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 留学生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二条 管理党组织负责对违反党纪的留学生党员进行教育和处理,保障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留学生党员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对管理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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