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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中介管理办法,申请留学中介公司所需条件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杨唯希 上传提供

发布:2024-03-30 2 评论 纠错/删除



1、来华留学中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

来华留学中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来华留学中介活动,维护来华留学秩序,保障留学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中介,是指经依法审批,从事向境外人员提供来华留学信息咨询、学校申请、签证办理、行前指导等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二章 设立与经营

第三条 设立来华留学中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或者资金;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评价。

第四条 设立来华留学中介,应当向教育部或者其委托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五条 来华留学中介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留学信息;

(二)捏造、伪造出国留学证明材料;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招揽、组织留学人员;

(四)收取与服务不符的费用;

(五)提供违法服务或者损害留学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六条 来华留学中介应当向留学人员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对其服务质量负责。

第七条 来华留学中介应当与合作的境外教育机构建立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八条 来华留学中介应当为留学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留学信息咨询;

(二)学校申请指导;

(三)签证办理协助;

(四)行前指导和接机安排;

(五)其他必要的留学相关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教育部和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来华留学中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育部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可以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来华留学中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中介应当接受教育部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来华留学中介,教育部或者国家移民管理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责令暂停或者限期停止招生;

(四)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申请留学中介公司所需条件

一般条件:

有留学意向:计划出国留学,需要专业指导和帮助。

语言能力:达到留学目标国家/地区的语言水平要求。

学术成绩:GPA、成绩单等满足目标院校的学术要求。

经济能力:具备充足的留学费用。

护照和签证:持有有效的护照和留学签证。

特定中介公司可能要求的其他条件:

推荐信:来自老师、教授或雇主。

个人陈述:展示申请人的能力、经验和留学动机。

标准化考试成绩:如雅思、托福、GRE、GMAT 等。

研究计划或论文:对于申请研究生或博士学位。

工作经验或实习:对于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实习或志愿者经历:展示申请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度。

注意事项:

不同中介公司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确保中介公司在相关国家/地区有良好声誉和专业资质。

仔细阅读中介公司的合同,了解费用、服务范围和退款政策。

在做出决定之前,比较多家中介公司的服务和费用。

3、留学中介机构归哪个部门管

教育部

4、留学中介归什么部门管理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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