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和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在北京市创业和工作,促进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创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留学签证或者留学许可证明的境外留学人员,以及持有外国护照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二章 创业支持
第四条 留学人员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创业资助:
(一)独立创办企业并实际经营;
(二)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
(三)从事自由职业或个体经营。
第五条 创业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创业补贴;
(二)创业贷款贴息;
(三)创业指导服务;
(四)创业孵化场所支持。
第六条 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应当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由该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第三章 工作支持
第七条 留学人员在北京市就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一)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在世界排名前500位的大学取得学士学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以上表彰。
第八条 就业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优先安排就业岗位;
(二)提供安家补贴;
(三)提供人才公寓;
(四)子女入学优先安排。
第九条 留学人员申请就业优惠政策,应当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由该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条 北京市建立留学人员服务保障体系,为留学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政策咨询;
(二)信息服务;
(三)法律援助;
(四)心理咨询。
第十一条 北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和工作方面的指导和培训,提升他们的创业和就业能力。
第十二条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为留学人员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留学人员在京创业或工作,自取得《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就业证》之日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期限为360天。
《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潜力,吸引和集聚国内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构建一个有利于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京创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留学人员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受教育证明,并具有相应身份证明的留学毕业回国人员,以及已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拥有留学经历且有回国创新创业意愿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创业支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业支持政策体系,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可以享受以下创业支持:
(一)创业孵化、加速服务优先保障;
(二)创业资金扶持;
(三)税收减免;
(四)科技成果转化便利措施;
(五)知识产权保护支持;
(六)创业团队引进政策支持;
(七)创业空间保障;
(八)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辅导;
(九)其他支持措施。
第三章 就业支持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支持政策体系,为留学人员来京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留学人员来京就业,可以享受以下就业支持:
(一)就业信息优先推送;
(二)就业岗位推荐;
(三)就业补贴;
(四)人才引进政策支持;
(五)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六)住房租赁补贴;
(七)子女就学保障;
(八)其他支持措施。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搭建留学人员服务平台,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九条 留学人员服务平台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政策咨询和服务;
(二)创业指导和培训;
(三)就业信息发布和推荐;
(四)人才引进渠道拓展;
(五)子女就学信息提供;
(六)社会融入支持;
(七)其他服务。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留学人员联络机制,及时了解留学人员的需求和困难,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留学人员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和支持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
留学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第二章 创业资助
第三条 对在京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根据其创业项目科技含量、市场潜力、团队实力等因素,给予以下创业资助:
(一)创业资助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房租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最高可给予2年24万元人民币的房租补贴;
(三)股权投资:市政府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股权投资,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创业资助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五条 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服务窗口,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市场拓展、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第六条 为留学人员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可享受北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在社会保险、子女就学、医疗卫生等方面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七条 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办公场所。市政府鼓励各区建立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办公场所和配套服务。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八条 对成功创业的留学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优才卡: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办北京市优才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人才公寓: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三)签证便利:经认定的留学人员创业人才可申请办理高级人才引进居留许可。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