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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留学研究生落户政策,留学生成都落户条件2021新规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郭星奈 上传提供

发布:2024-03-22 2 评论 纠错/删除



1、成都留学研究生落户政策

成都留学研究生落户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国(境)外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留学人员。

二、落户条件

(一)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外国高等学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二)回国后2年内(取得国外学历、学位后)提出申请。

(三)在成都就业或创业(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四)未享受过其他类似落户政策。

三、所需材料

(一)有效护照、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境)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认证书。

(三)留学人员归国证明。

(四)就(创)业证明材料。

(五)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六)户口注销证明(已注销户口的)。

四、办理流程

(一)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

(二)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留学落户”或“高端人才引进”。

(三)填写《留学人员落户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

(四)线上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五)审核通过后,前往指定服务窗口领取《人才落户准予通知书》。

(六)持《人才落户准予通知书》到指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留学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二)留学人员落户成都后,须在企业工作满3年。

(三)落户后,户口迁出成都需办理注销手续。

(四)具体落户政策和办理程序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六、政策解读

成都留学研究生落户政策旨在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落户成都,促进成都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凭资格证书便捷落户成都,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2、留学生成都落户条件2021新规

留学生成都落户条件2021新规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18周岁。

3. 无犯罪记录。

二、学历学位条件

1. 世界排名前200的海外高校毕业生。

2. 世界排名前500的海外高校毕业生,且获得海外高校硕士以上学位。

3. 世界排名前1000的海外高校毕业生,且获得海外高校博士学位。

三、工作条件

1. 在成都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

2. 所在单位为成都市重点产业政策鼓励类企业或重点产业企业中小型企业。

3. 符合成都市重点人才引进政策。

四、其他条件

1. 外语水平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或同等水平。

2. 无社会保险缴费中断和补缴记录。

3. 满足成都市户口管理规定。

五、特殊人才引进政策

1. 高层次人才:诺贝尔奖获得者、世界知名大学教授、国际著名艺术家等。

2. 海外高层次人才:世界排名前50的海外高校博士毕业生。

3. 急需紧缺人才:成都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4. 特殊贡献人才:对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

六、申报流程

1. 登录成都人才信息网(

2. 点击“人才服务”→“人才落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模块。

3.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成都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申请表》、《留学生学历学位认证书》、《《就业证明》、《社保证明》等。

4. 等待审核。

5. 审核通过后,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落户手续。

七、注意事项

1. 外语水平要求可按实际考试等级进行划分。

2.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首次缴费之日起计算。

3. 具体落户条件和申报流程如有变更,以官方发布为准。

3、留学生在成都落户有时间限制吗

是的,留学生在成都落户有时间限制。

根据成都相关政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生,其毕业证、学位证有效期内均可申请在成都落户。毕业证、学位证有效期结束后,留学生仍可继续在成都工作和生活,但不能再享受落户政策。

4、成都留学研究生落户政策文件

成都市引进培养硕士研究生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人才结构,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促进成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四川省常住户口迁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在读、在职)及配偶子女,以及因公出国(境)培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在读、在职)回国(境)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第二章 落户条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在成都市落户:

(一)在成都市纳税且年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在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或成都市重点引进培育企业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三)在成都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大型企业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四)在成都市限额以上企业或者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五)受成都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取得显著成果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六)在成都市合理范围内创办企业且持续经营满3年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企业近3年纳税额合计5万元以上。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配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随迁落户:

(一)全职在成都市工作的;

(二)无工作但随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共同在成都市居住、生活的。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子女(18周岁以下),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随迁落户:

(一)在成都市就读的;

(二)随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共同在成都市居住、生活的。

第三章 程序和材料

第六条 落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引进培养硕士研究生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申请表》;

(二)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配偶(随同申请)相关材料: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子女(随同申请)相关材料: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落户申请人应当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迁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户口迁出所在地派出所凭准迁证为落户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落户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的,依法撤销户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为引进培养硕士研究生人才及配偶子女落户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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