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条 本法规定服现役的义务兵、服预备役的预备役人员,及其在现役、预备役期间的学生身份、学业、就业、住房、婚姻、参军前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大学生参军入伍实行优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支持学生依法服兵役,在学生服兵役期间保留其学籍,并为其退出现役后的继续学习提供便利。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四条 退伍后继续就学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校根据退役大学生本人申请,在服现役期间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照保留学籍、缓期毕业的办法处理。
教育部关于军队士兵复学复课的通知
第三条 高等学校一般应保留军队士兵复学的学籍。因复学前已有新生的,可保留原入学资格。
第四条 高等学校要安排好军队士兵复学的教学和生活。对在军队服役期间表现突出的,可给予适当的学分减免照顾。
第五条 高等学校要采取措施,帮助军队士兵复学后尽快适应学习生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心理辅导、学业辅导、生活补助等。
其他相关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参军入伍户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