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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50号令来华留学生,教育部50号令 来华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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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3-15 1 评论 纠错/删除



1、教育部50号令来华留学生

教育部50号令来华留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外国留学生来华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育部50号令),对原《外国留学生来华留学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50号令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明确留学生身份认定标准:取得中国政府承认的外国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并拟在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从事科学研究。

优化留学申请程序:取消留学申请表的纸质材料报送,调整留学申请受理流程,提高申请效率。

完善签证管理:持有效X1、X2签证来华留学的学生不再需要在中国境内办理居留许可,由学校将学生信息报移民管理部门备案管理。

加强教育质量管理:新增教育质量监测评价机制,要求学校建立留学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规范收费管理:明确学校收费标准和程序,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

加强社会管理:建立留学生返校复学等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对留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服务。

教育部50号令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管理,为留学生创造更加便利和友好的学习环境,促进中外人文交流。

2、教育部50号令 来华留学生

教育部50号令

关于来华留学生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来华留学生管理,维护来华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其他形式教育或培训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三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文化和习俗。

第四条 学校应当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负责留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管理、学习指导、生活服务、文化交流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留学生应当持有有效的护照和学生签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留手续。学校应当协助留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校应当为留学生提供合格的学习条件,包括教学设施、图书资料、网络资源和语言支持。

第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留学生的入学、注册、转学、休学、退学和毕业等程序。

第八条 留学生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入学申请材料,学校应当根据留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 学校应当组织留学生进行入学教育,介绍学校的规章制度、学习环境和安全知识。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留学生导师制度,为留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生活帮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组织留学生参加文化交流活动,帮助留学生了解和融入中国文化。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障留学生的住宿、餐饮、医疗和体育活动等生活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留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留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留学生应当爱护学校的公共财产,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留学生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学校发现留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停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来华留学生4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2号

来华留学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来华留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来华留学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来华留学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交流与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华留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以下统称留学人员)。

第三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来华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来华留学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来华留学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学、公平公正;

(二)尊重中国法律法规和社会风俗;

(三)促进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四)保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

(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留学人员及其资格

第五条 留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二)具有与就读专业相适应的学历或能力;

(三)具备一定的汉语基础或具备就读英语授课课程的相应语言能力;

(四)身体健康,无妨碍来华留学的疾病;

(五)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负担在华留学的费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来华留学:

(一)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宜来华留学的;

(二)有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行为,经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

(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利益,从事间谍、恐怖等活动的;

(四)其他不符合来华留学条件的。

第三章 留学申请与录取

第七条 留学人员应当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留学服务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提出留学申请。

第八条 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审查留学人员的申请材料,根据招生计划和专业要求择优录取。

第九条 录取的留学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请来华留学签证。

第四章 入境与报到

第十条 留学人员持有效留学签证入境后,应当在30日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护照向就读高等教育机构报到。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报到后,就读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注册、缴费、住宿、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应当遵守就读高等教育机构的校规校纪,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

第五章 学习管理

第十三条 就读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留学人员的学习管理:

(一)安排专门的师资力量指导留学人员的学习;

(二)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环境;

(三)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四)组织留学人员参加社会实践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应当按规定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五条 就读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留学人员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情况,授予相应的学位或文凭。

第六章 签证与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应当在有效留学签证期内在中国境内学习。超过留学签证有效期,应当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请延期。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学习期间,应当办理居留许可。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与留学签证的有效期一致。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居留许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七章 留学服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留学人员服务与管理体系,为留学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管理:

(一)设立全国来华留学咨询与服务平台;

(二)建立留学人员医疗保障机制;

(三)建立留学人员就业指导机制;

(四)建立留学人员安全管理机制;

(五)建立留学人员社会融入机制。

第二十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留学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冒用他人的留学签证或居留许可,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来华留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者留学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收不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或者在留学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招收留学人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教育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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