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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留学人员创业补贴,厦门留学人员创业补贴和就业补贴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李清然 上传提供

发布:2024-03-16 3 评论 纠错/删除



1、厦门留学人员创业补贴

厦门留学人员创业补贴

对象:

在厦门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拥有国外学习经历,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学历

补贴额度:

初创期(企业成立满3年内):最高10万元/年

成长期(企业成立满3年,且实际运营5年以上):最高5万元/年

补贴条件:

企业注册在厦门市

企业主营业务与留学所学专业相关

企业正常经营,且纳税额度达到一定要求

留学人员符合相关规定

申请流程:

1.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收集所需材料(详见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2. 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 相关部门审核评估

4. 通过审核后,拨付补贴

所需材料:

留学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

留学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如护照、签证、学历学位证书等)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章程

企业纳税申报表

留学人员与企业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股权证书等)

注意事项:

补贴金额将分期拨付

补贴使用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成本、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

留学人员创业补贴与其他政府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咨询方式: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

网址:

2、厦门留学人员创业补贴和就业补贴

厦门留学人员创业补贴

对象: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

在厦创业并注册成立企业或入股重点企业,且企业为初创型或发展型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硕士及以上学历:最高 50 万元

本科及以下学历:最高 30 万元

申请条件:

学历和专业符合要求

留学时间满 1 年

在厦创业企业符合相关要求

未享受过其他类似补贴

就业补贴

对象: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

与厦门市重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且为专科及以上学历

补贴标准:

硕士及以上学历:最高 20 万元

本科学历:最高 15 万元

专科学历:最高 10 万元

申请条件:

学历和专业符合要求

留学时间满 1 年

与重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未享受过其他类似补贴

申请流程:

1. 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厦门留学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2. 下载并填写申请表

3.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证明、留学证明、劳动合同等)

4. 提交申请材料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厦门留学服务中心

3、厦门留学人员创业补贴怎么申请

厦门留学人员创业补贴申请流程

第一步:准备好申请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本复印件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留学经历证明(护照签证、入学证明、毕业证书等)

创业计划书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

第二步:提交申请表

前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并准备齐全所需的申请材料。

提交申请表和材料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

第三步:资格审核

人社局将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进入评估阶段。

第四步:评估阶段

评估小组将按照评分标准对申请人的创业计划书进行评估。

评分标准包括: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社会效益、发展潜力等。

第五步:审批发放

经评估小组评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将获得创业补贴。

补贴金额一般为 10万元。

补贴分次发放,首批发放 50%,剩余部分按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分批发放。

申请时间:

全年受理

补贴申请资格:

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

回国后在厦门市注册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注册满一年以上,且近一年内正常经营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 10 万元

创业项目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市场潜力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创业补贴主要用于企业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获得补贴的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

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促进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厦门市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厦门市创办企业或加入企业工作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回国后在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或相关领域取得一定成果的中国公民。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初创企业,给予50万元的创业资助;对成长型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资助。

(二)贴息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给予3%的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最长期限为3年。

(三)场地补贴。对在岛内核心商圈、海沧保税港区或集美新城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场地补贴。

(四)人才引进补贴。对留学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给予每人50万元的人才引进补贴。

第五条 对加入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给予以下扶持:

(一)安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给予最高50万元的安家补贴。

(二)薪酬补贴。对在市重点企业、重点行业或重点产业中工作的留学人员,给予最高3年,每月2万元的薪酬补贴。

(三)科研经费补贴。对在市重点科研机构工作的留学人员,给予最高3年,每年5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或加入企业工作的,应当在项目正式立项或工作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交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留学人员创业扶持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及成绩单;

(三)创业计划书或工作合同;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人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市人社局负责留学人员创业扶持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

(一)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

(二)组织专家评审;

(三)确定扶持对象;

(四)发放扶持资金;

(五)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 扶持对象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并接受市人社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项目的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对留学人员创业扶持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一)检查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评估项目实施效果;

(三)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冒领扶持资金的,由市人社局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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