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留学人员落户政策
一、适用范围
留学回国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成都落户:
1. 获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含本科生);
2. 获得国外高等教育机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含在职硕士);
3. 获得国外高等教育机构硕士研究生非学位教育经历(含在职硕士);
4. 获得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博士后研究经历(含博士后在站期间)。
二、申请条件
1. 学历学位要求:满足适用范围要求;
2. 回国时间要求:留学回国满2年(含2年);
3. 工作单位要求:已在成都市市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成都分公司、成都市重点培育企业、成都双流航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范围内正式就业6个月以上;
4. 无犯罪记录:本人无犯罪记录;
5. 人事档案管理要求:人事档案已迁入成都市人才中心或成都市委组织部存档;
6. 年龄要求:一般男性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
三、申请材料
1. 《成都市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申请表》;
2.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 留学期间的国外通行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国(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5. 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用人单位出具的正式聘用证明;
7.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 居住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9. 本人承诺书(承诺在成都合法稳定就业、居住);
10. 社保缴纳证明。
四、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提交至成都市人才中心(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0号,邮编:610096);
2. 初审受理:成都市人才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
3. 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由成都市人才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户口办理:审核通过后,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意见报送至成都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五、相关政策解读
重点培育企业:由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较高成长性、创新力强的企业。
世界500强企业成都分公司:《财富》杂志公布的最新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在成都设立的分公司。
落户家庭团聚: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六、咨询方式
成都市人才中心: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留学生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
2. 具有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3. 取得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在蓉工作单位为成都企业、事业单位。
二、优先引进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引进落户:
1. 毕业于世界排名前200名高校;
2. 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奖项;
3. 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
4. 所在行业领域为成都重点发展产业;
5. 就职于成都重点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等。
三、申请材料
1. 《成都人才绿卡申请表》;
2. 身份证、护照;
3.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4. 国内学籍认证书;
5. 工作单位证明;
6. 相关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发明专利等)。
四、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可向成都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或所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 资格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推荐评审: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将被推荐至评审委员会评审。
4. 公示和审批:评审通过后,在成都政务服务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外事办审批。
5. 领取绿卡:审批通过后,留学生可领取《成都人才绿卡》。
五、补办居住证
取得《成都人才绿卡》后,留学生需要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外国人居住证》。
六、其他说明
1. 所需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成都市引进留学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2. 申请通道以官方公布为准。
3. 以上条件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成都留学人员落户政策规定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2. 学位证书和成绩单已通过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 已在成都办理居住证并满1年;
4. 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5. 有稳定的工作或收入来源;
6. 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申请材料
1. 《成都市留学人员回国就业落户申请表》;
2. 护照及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国外学位证书、成绩单(原件及认证书复印件);
4.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 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 收入证明或银行流水(近6个月);
8.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持材料到成都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 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3. 人才服务中心与接收单位核实材料(含学历认证),无异议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
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5. 市委组织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发放落户函;
6. 申请人持落户函到指定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其他规定
1. 经考核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不予落户,已落户的予以注销;
2. 夫妻双方均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方落户,也可以选择双方同时落户;
3. 已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市)县落户的留学人员,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成都人才服务中心;
4. 本政策由成都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注意:以上政策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