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服务咨询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服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留学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留学人员和家长合法权益,促进留学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公司,是指依法注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留学公司应当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规范运作的原则,为留学人员提供合法、合规、优质的留学服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设立留学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留学服务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留学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留学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5年以上留学服务咨询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四)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留学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3年以上留学服务咨询工作经验;
(三)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
(四)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留学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留学信息咨询;
(二)留学申请指导;
(三)留学文书制作;
(四)留学签证办理;
(五)留学行前培训;
(六)海外留学指导;
(七)其他与留学有关的咨询和服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留学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生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人员管理制度;
(四)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五)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条 留学公司应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留学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留学人员和家长基本信息、留学申请过程、服务内容和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留学公司不得从事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假宣传、夸大承诺;
(二)收取超出约定范围的费用;
(三)泄露留学人员和家长个人信息;
(四)代办虚假材料;
(五)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诱导留学人员和家长签约;
(六)其他损害留学人员和家长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留学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留学公司实施以下监督措施:
(一)审查资格,发放许可证;
(二)定期检查,评估服务质量;
(三)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培训,提高行业水平。
第十五条 留学公司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条件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收取超出约定范围费用的;
(四)泄露留学人员和家长个人信息的;
(五)代办虚假材料的;
(六)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诱导留学人员和家长签约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留学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代办虚假签证等行为造成留学人员和家长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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