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生出国留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大学学生出国留学收费管理,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学生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大学全日制在学学生出国留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杂费的收费管理。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学校的财务情况,确定以下收费标准:
1. 学费:
(1)本科生:按学年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研究生:按学年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住宿费:
按月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 杂费:
(1)申请费:按次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体检费、护照费、公证书费等:按实际支出收取。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四条 学生在申请出国留学前,应向学校财务处缴纳申请费。
第五条 学生在出国留学前,应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住宿费和杂费。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应及时向学生出具收费票据。
第四章 退费规定
第七条 学生因故未能出国留学,且已缴纳费用的,学校财务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退出的,全额退还已缴纳费用。
(2)超过学校规定时间申请退出的,退还已缴纳费用扣除已发生实际成本的部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出国留学收费管理工作,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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