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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学回国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公派留学回国工作安排暂行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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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4-06 2 评论 纠错/删除



1、公派留学回国工作安排暂行办法

公派留学回国工作安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经国家公派或省市公派的公费留学人员;

经单位公派但由教育部统一管理的公费留学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回国工作,是指留学人员在完成学业后回国,按照国家和单位的安排从事与留学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 工作安排

第四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原派出单位报到,并按照以下程序安排工作:

第五条 原派出单位根据留学人员的专业、学识水平和工作经验,以及单位实际需要,为其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一般应到原派出单位工作,但经原派出单位同意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往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第七条 对于特别优秀或有特殊贡献的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和个人意愿,安排到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党政机关等重要岗位。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八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其工资、福利和职务晋升等待遇,按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在海外取得突出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荣誉表彰。

第十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就业、教育等问题,由原派出单位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原派出单位负责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和管理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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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学回国工作安排暂行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派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安排,促进留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以下简称派出单位)选派公派留学并已完成学业的回国人员(以下简称回国人员)。

第二章 工作安排

第三条 回国人员回国后,由派出单位负责安排其工作。

第四条 派出单位应根据回国人员的专业、学历学位、科研能力和工作经历等因素,安排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位。

第五条 派出单位应为回国人员提供相应的科研平台、资源和支持,保障其开展科研工作。

第六条 回国人员应在派出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方可调离。具体年限由派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回国人员回国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政府补助:派出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回国人员发放政府补助。

(二)住房保障:派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回国人员提供住房保障。

(三)学术职务评定:派出单位可适当放宽对回国人员学术职务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回国人员在派出单位工作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派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派出单位应建立健全回国人员工作安排管理制度,加强对回国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教育部负责对公派留学回国工作安排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派出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公派留学回国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派留学回国工作安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留学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安排的管理,促进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选派或资助的公派留学人员(以下简称公派留学人员)。

第二章 回国工作流程

第三条 公派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期回国。

第四条 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前,应当与原选派单位联系,并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申请表》。

第五条 留学基金委收到申请后,会同原选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人才需求,安排公派留学人员到有关单位工作。

第三章 工作安排原则

第六条 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口原则:安排工作时优先考虑与留学专业或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岗位。

(二)优势原则:充分发挥公派留学人员的专业优势和科研能力。

(三)协商原则:在充分尊重公派留学人员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人才需求和原选派单位岗位需求进行协调安排。

第七条 留学基金委负责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安排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制定。原选派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并为公派留学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回国服务保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派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为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条 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应享受与同等条件国内人才同等的待遇。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为公派留学人员提供安家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支持和便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留学基金委负责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安排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原选派单位应当建立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回国人员的跟踪服务和指导。

第十三条 公派留学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留学基金委有权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取消公费留学资格、收回留学费用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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