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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3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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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3-16 1 评论 纠错/删除



1、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若干意见》(中发〔2023〕5号),加快建设国际人才高地,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法》和《北京市人才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或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获得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博士以上学历学位、或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从事博士后研究2年以上、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留学人员。

第二章 创业支持

第三条 留学人员在京创业,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创业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最高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补贴。

(二)办公用房保障。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1年免费办公用房,并根据创业项目发展需要,优先安排优惠租赁办公用房。

(三)产业园区扶持。将留学人员创业项目优先纳入产业园区孵化培育体系,提供场地租赁、税收减免、技术服务等支持。

(四)人才引进便利。对留学人员创业团队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北京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五)成果转化支持。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团队开展成果转化,提供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合作等服务。

第四条 留学人员创业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

(二)项目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三)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四)项目团队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留学生创业项目申请程序:

(一)留学人员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创业项目申请书。

(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三)符合条件的项目,签订扶持协议,发放创业补贴。

第三章 工作支持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就业服务支持。为留学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就业考察等服务,帮助其顺利就业。

(二)人才引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北京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三)社会保障支持。为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提供社保补贴,并协助其解决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

第七条 留学人员来京工作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博士以上学历学位,或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从事博士后研究2年以上,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

(二)所学专业与应聘岗位相匹配,并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三)符合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

第八条 留学生就业扶持申请程序:

(一)留学人员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就业申请书。

(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三)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签订就业扶持协议,发放就业补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建立服务保障体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相关部门负责具体保障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 完善政策配套。北京市根据留学人员创业和工作需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支持措施,营造有利于留学人员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推介。北京市大力宣传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政策,吸引更多留学人员来京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360天

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360 天)

为吸引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留学人员:指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

(二)创业:指留学人员以自主创新或技术开发为基础,在北京市创办、经营企业或从事其他创业活动。

(三)工作:指留学人员在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事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活动。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享受下列政策:

(一)创业扶持:

1. 创业投资引导金: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可申请最高 100 万元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金。

2. 创业孵化基地:留学人员可优先入驻政府扶持的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创业指导服务。

3. 技术成果转化支持:对留学人员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在京转化落地,给予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成果评价和孵化等支持。

(二)就业支持:

1. 就业信息推送:为留学人员提供北京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就业信息,开展网络招聘、专场招聘等活动。

2. 就业见习补贴:留学人员在北京市企事业单位见习,可享受最高 5000 元的见习补贴。

3. 引进人才绿卡:对在京从事高精尖产业或重点领域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优先办理引进人才绿卡。

(三)生活保障:

1. 住房保障:留学人员在京工作或创业,可申请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

2. 子女教育:留学人员子女在北京市就读,可享受与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同等的教育资源和入学优惠政策。

3. 医疗保障:留学人员在京工作,可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留学人员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应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发放扶持资金和相关证明。

第五条 留学人员在京创业和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本市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工作决策部署,吸引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促进北京市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且回国未满5年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

第三条 支持措施

(一)创业扶持

1. 科技创新创业扶持:留学人员在京创办科技创新企业,可享受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补助、成果转化奖励、人才引进补贴。

2. 创业工作站:留学人员可入驻北京市设立的留学人员创业工作站,享受办公场地、税务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3. 创业贷款: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创新企业,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贷款,其中100万元可贴息。

(二)就业支持

1. 人才引进补贴:留学人员在北京市企业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北京市人才引进补贴。

2. 住房补贴:留学人员在北京市企业工作,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北京市住房补贴。

(三)生活便利

1. 居住证办理:留学人员来京后,可凭回国证明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2. 子女教育:留学人员子女在京就学,可享受北京市对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入学政策。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创业扶持

留学人员可通过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或留学人员创业工作站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回国证明;

2. 学位证书复印件;

3. 创业计划书;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就业支持

留学人员可通过服务系统或北京市人才服务局网站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回国证明;

2. 学位证书复印件;

3. 工作证明;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审核发放

(一)创业扶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发放创业扶持资金和政策支持。

(二)就业支持

北京市人才服务局负责审核发放人才引进补贴和住房补贴。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服务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才服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相关支持政策的宣传、受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吸引和集聚全球高层次留学人才,推动创新创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中国留学人员,以及获得外国永久居留资格后放弃其外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中国留学人员(以下统称留学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外国永久居留资格后放弃其外国永久居留资格;

(二)在境外学习、工作经历满2年,或者在世界排名前500位的高校或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

(三)有明确的创业意向和可行的创业计划;

(四)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来京创业工作。

第五条 留学人员申请来京创业工作,应当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

(二)硕士以上学位证书或获得外国永久居留资格后放弃其外国永久居留资格的证明;

(三)在境外学习、工作经历证明;

(四)创业意向书和可行的创业计划;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证明。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北京市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创业工作许可证)。

第七条 留学人员取得创业工作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创业扶持资助;

(二)税收优惠;

(三)住房保障;

(四)人才引进服务;

(五)其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满3年,且符合《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在京落户。

第十条 对在京创业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留学人员,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留学人员,市人力社保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暂停创业工作许可证;

(三)吊销创业工作许可证;

(四)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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