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留学回国工作安排流程
1. 申请归国证明
向原派遣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公派留学回国证明》。
提供留学期间护照、签证、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2. 落实就业单位
原单位接收:如未改变原单位,直接回原单位报到。
其他单位接收:
通过学校、人才市场等渠道寻找就业机会。
联系相关单位人事部门或负责人,表达回国意愿。
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和自身专业背景,准备简历和个人陈述。
3. 办理就业手续
原单位接收:按单位要求办理报到、人事信息登记等手续。
其他单位接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办理入职手续,包括户口迁入、档案转接等。
4. 到国家外专局办理报到
携带《公派留学回国证明》、就业合同等材料到国家外专局办理报到。
填写《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情况登记表》。
领取《公派留学回国人员报到证》。
5. 其他事项
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回国服务待遇(如住房补贴、安家费等)。
定期向原派遣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回国工作情况。
保留留学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材料,作为个人能力证明。
注意事项:
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一般需要履行服务期,具体时间由派遣单位或国家外专局规定。
如果未按规定回国工作,需向国家外专局申请延期或提前回国,并支付违约金。
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积极投身国家建设,发挥专业特长,为社会做出贡献。
公派留学回国后的工作安排通常由以下因素决定:
派出手续:派出单位或部门通常会与回国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回国后的工作安排。
国家政策:国家层面有时会有相关政策或项目,为公派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特定的就业支持和安排。
个人意愿: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兴趣和职业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和岗位。
普遍来说,公派留学回国人员可能被安排在以下类型的工作单位:
高校和科研院所:通常会根据回国人员的专业领域进行安排,从事教学、科研或技术研发等工作。
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要从事行政管理、政策研究、公共服务等工作。
企业和公司:主要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咨询等工作。
其他机构:如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国际机构等。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作安排和岗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公派留学回国人员提前与派出单位或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的工作安排。
公派留学回国工作安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的管理,促进公派留学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派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留基金字〔2009〕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接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
第二章 回国工作安排
第三条 公派留学人员应在国外学业结束前准备回国工作安排。原则上,回国工作安排应在留学人员出国前确定。
第四条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方式包括:
(一)与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应聘进入其他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
(三)自主创业;
(四)其他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方式。
第五条 留学人员与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须在国外学业结束前与原单位达成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原单位应为留学人员提供相应的岗位和待遇。
第六条 留学人员应聘进入其他单位工作的,应按照单位招聘程序参加应聘。单位应为留学人员提供符合其专业和能力的岗位。
第七条 留学人员自主创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将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八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 单位应加强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和培养,为其提供业务指导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十条 留学人员应发挥在国外学习期间获得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国家和单位做出贡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