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留网策留网

当前位置: 策留网 > 留学百科 > 正文

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马予棠 上传提供

发布:2024-03-16 3 评论 纠错/删除



1、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公派出国留学工作,提高留学人员选拔、派遣、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派出国留学应坚持以下原则:

1. 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突出重点学科和领域。

2. 公平公开,竞争择优,择优选拔。

3. 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留学人员高质量完成学业。

4. 提升服务,关注留学人员身心健康和发展。

第四条 选拔

1. 国家或单位根据留学计划,发布选拔通知,明确选拔条件、流程和时间安排。

2. 符合选拔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和笔试、面试等环节评选,择优确定候选人。

3.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审批,单位负责对单位公派留学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 派遣

1. 留学人员选拔确定后,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单位根据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派遣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

2. 留学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手续,按期赴国外学习。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赴外的,取消留学资格。

第六条 管理

1. 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单位负责对留学人员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学业指导、生活服务、安全管理等。

2. 留学人员应遵守留学所在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声誉。

3. 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单位定期对留学人员进行学业评估和指导,对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规定的留学人员采取适当措施。

第七条 学业管理

1. 留学人员应按照留学计划,刻苦学习,全面完成培养目标。

2. 留学人员完成学业要求后,应取得相应学位或证书。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要求的,应如实报告,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 服务保障

1. 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单位为留学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包括学费、生活费、保险费等。

2. 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单位建立留学人员服务体系,为留学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就业指导、海外应急救助等服务。

第九条 回国服务

1. 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应按照国家和单位的安排,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2. 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单位视留学人员的实际情况,采取服务奖励、岗位优先等措施,支持留学人员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十条 附则

1.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为,保护出国留学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由中介机构为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提供的咨询、申请、办理等服务。

第三条 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坚持诚信、合法、公平的原则,维护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

(五)建立健全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出国留学咨询服务;

(二)出国留学申请服务;

(三)出国留学签证办理服务;

(四)出国留学行前指导服务;

(五)与出国留学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 职责

第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出国留学人员提供真实、全面的留学信息;

(二)协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择适合的留学项目和院校;

(三)协助出国留学人员办理申请材料并提交院校;

(四)协助出国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手续;

(五)向出国留学人员提供行前指导,包括生活、学习、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六)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出国留学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资料;

(七)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收费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服务费。

第九条 服务费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收取与服务内容不相符的费用。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提高服务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社会各界和出国留学人员有权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向出国留学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宣传的;

(二)收取与服务内容不相符的费用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四)侵犯出国留学人员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受到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不得再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是什么意思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是指由中国政府出资选派中国公民出国留学,旨在培养高层次人才,促进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交流。

主要特征:

公费资助:国家承担留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往返旅费等全部费用。

严格选拔:申请人需通过层层选拔,包括专业背景、外语水平、学习成绩、科研潜力等方面的考核。

学校认可:留学院校由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部门指定或认可,一般为世界知名高校。

学成归国:留学人员学成后需回国服务,一般有服务期或回国后工作安排等限制。

意义:

培养高层次人才,提升中国整体教育科技水平。

加强国际教育合作,促进文化交流。

为国家发展输送急需专业人才。

拓宽留学渠道,提供更多公平公正的出国留学机会。

4、自费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最新

自费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费出国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以下简称自费留学)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

教育厅负责全省自费留学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费留学管理工作。

省自费留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留学中心)负责全省自费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 留学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自费留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户口;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四)身体健康,无妨碍出国留学的疾病或伤残;

(五)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支付留学费用;

(六)受理机构认为符合留学资格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留学申请

自费留学申请人应当按照留学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受理机构提交留学申请材料。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表》。

第六条 留学材料

自费留学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表》;

(二)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高中或同等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经济能力证明(包括父母或监护人的收入证明、存款证明等);

(五)体检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留学手续

自费留学申请人获得《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表》后,应当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办理以下手续:

(一)取得出国护照;

(二)办理签证;

(三)购买机票;

(四)向留学中心报到。

第八条 留学费用

自费留学的费用由留学人员自理。留学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等。

第九条 留学期限

自费留学期限一般为一年至四年。特殊情况下,经教育厅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留学期限。

第十条 留学管理

留学中心负责对自费留学人员进行管理,包括:

(一)为自费留学人员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二)监督自费留学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

(三)监督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的活动,维护自费留学人员合法权益;

(四)收集、整理和发布自费留学信息,为自费留学人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留学监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自费留学工作进行监管,包括:

(一)监督留学中心依法依规开展自费留学工作;

(二)检查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的活动,维护自费留学人员合法权益;

(三)查处自费留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违法违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自费留学中介活动的;

(二)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招收自费留学人员的;

(三)向自费留学人员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四)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的自费留学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自费留学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资讯

文章阅读排行榜

热门话题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