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留学生免税汽车管理实行办法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符合本办法的留学回国人员,自其学成回国日起两年内(境外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免征进口税、车辆购置税和增值税,进口一辆自用非营业性小轿车。
留学生免税车政策文件
第 1 条 目的
本政策旨在促进留学生在我国学习和交流,规范留学生进口免税汽车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 2 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留学签证》、在我国境内高校注册就读的境外留学生。
第 3 条 免税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留学生可申请进口免税汽车:
1. 本科生已在中国学习满 5 年,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已学习满 3 年;
2. 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3. 在国内无其他已登记车辆;
4. 所进口汽车满足国家有关排放、安全、环保等技术标准。
第 4 条 申请程序
留学生需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免税汽车申请表》;
2.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3. 在国内无其他已登记车辆的证明;
4. 所进口汽车的技术参数资料;
5. 学校同意函。
第 5 条 审核流程
学校负责对留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出具《留学回国人员免税汽车审核合格通知书》。留学生凭审核合格通知书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第 6 条 海关监管
海关对留学生进口免税汽车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予以放行。免税汽车需在海关监管下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赠予他人。
第 7 条 免税范围
免税范围为该汽车的关税和增值税。
第 8 条 有效期
免税政策自留学回国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6 个月。
第 9 条 附则
1. 本政策由教育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