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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党员管理规定,留学生录用党政干部管理规定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王奕琛 上传提供

发布:2024-03-24 3 评论 纠错/删除



1、留学生党员管理规定

留学生党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留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留学生党员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就读且具有中国共产党员身份的留学生。

第三条 留学生党员的管理遵循党的组织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党的基层组织作用。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 留学生党员应主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备身份,并按党组织要求接受组织关系转接。

第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留学生党员人数,成立相应的党支部或党小组。留学生党员应按时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留学生党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的知识培训。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七条 留学生党员应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方针和政策,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党的纪律。

第八条 留学生党员应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和思想水平。

第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留学生党员的学习、生活和文化背景,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引导工作。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条 学校党委为留学生党员提供政治、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立留学生党员服务中心,为留学生党员提供信息咨询、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鼓励留学生党员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党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章 考核评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定期对留学生党员进行考核评议,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党性锻炼、工作表现、组织纪律等方面。

第十四条 考核优秀者可获得表扬或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可受到党支部或学校党委的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留学生党员的考核结果,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留学生录用党政干部管理规定

3、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离退休且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党组织的党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离退休党员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管理。社区党组织应建立健全离退休党员管理台账,包括党员基本信息、党龄、组织关系转入时间、党费缴纳等情况。

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应定期召开离退休党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和组织归属感。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应根据不同情况,对离退休党员进行分类管理。对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的党员,建立入户走访、电话联系等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应建立离退休党员工作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离退休党员管理中的问题,加强与离退休党员的沟通交流。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七条 离退休党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社区党组织应建立党费收缴台账,定期进行核对和催缴。

第八条 对因特殊情况确有困难无力缴纳党费的离退休党员,经社区党组织核实,可暂时减免或缓缴党费。

第四章 政治生活

第九条 离退休党员有权参加党内活动,履行党员义务,享受党员权利。

第十条 社区党组织应安排离退休党员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如党内学习、座谈讨论、主题党日等。

第十一条 离退休党员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社区党组织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社区党组织应关心离退休党员的生活和健康,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积极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十三条 社区党组织应定期组织离退休党员开展文体活动、健康讲座等,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社区党组织应建立离退休党员志愿服务队,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党员发挥余热,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社区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离退休党员管理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高校就读的全日制非中国籍留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原则

第三条 勤工助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留学生勤工助学应自愿参与,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

(二)合法原则:留学生勤工助学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安全原则:勤工助学岗位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保障留学生人身安全。

(四)适度原则:勤工助学时间不得影响留学生学业,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

第三章 勤工助学范围

第四条 留学生勤工助学范围包括:

(一)校内勤工助学:在学校内从事各类服务性、技术性、特定性工作,如教学助理、实验助理、图书馆助理等。

(二)校外勤工助学:在校外从事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学业的兼职工作,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四章 勤工助学审批

第五条 留学生勤工助学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有关部门指定,留学生可自主选择并提出申请。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留学生自行寻找,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根据留学生申请材料、用人单位资质、岗位性质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留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审批表》。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条 留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中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为留学生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留学生勤工助学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勤工助学管理细则,明确管理流程、岗位设置、报酬标准等。

(二)审核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发放审核证明材料。

(三)定期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处理留学生勤工助学纠纷,维护留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有关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三)暂停或取消校外勤工助学审批;

(四)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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