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留网策留网

当前位置: 策留网 > 留学百科 > 正文

教育部关于留学生学位认证,教育部关于留学生学位认证的文件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陈沫一 上传提供

发布:2024-03-16 3 评论 纠错/删除



1、教育部关于留学生学位认证

教育部关于留学生学位认证

背景

为完善留学生学位认证工作,切实维护教育质量和社会权益,教育部制订了《教育部关于加强留学生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的通知》。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外高等学校取得学历、学位并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的中国公民。

认证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在境外高等学校取得合法有效的学历、学位;

境外高等学校须为合法注册的教育机构,且所颁发的学历、学位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

认证用途

留学生学位认证可用于以下用途:

就业求职

考研深造

出国留学

职称评定

认证流程

1. 申请材料准备

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国外学历、学位原件或公证件

国外成绩单原件或公证件

其他相关材料(如语言成绩单、实习证明等)

2. 提交申请

线上申请:登陆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邮寄申请:将申请材料邮寄至留学服务中心指定地址。

3. 材料审核

留学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联系境外高等学校核实学历、学位信息。

4. 出具认证书

审核通过后,留学服务中心将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认证时效

认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后申请人可持原认证书及新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明重新申请认证。

注意事项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虚报信息将影响认证结果。

留学服务中心有权对申请材料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造假行为的申请人,留学服务中心将取消其认证资格。

联系方式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中段33号

电话:

2、教育部关于留学生学位认证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留学生学位认证的文件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留学生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教外函〔2020〕3号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颁布日期:2020年3月12日

主要内容:

一、加强认证工作管理

1. 建立认证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认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2. 加强认证专家库建设,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海外留学经验的人员担任认证专家。

3. 规范认证程序,完善认证材料审核标准。

二、优化认证服务

1. 提供在线认证申请和查询服务,方便留学生办理认证。

2. 优化认证流程,缩短认证周期。

3. 开通认证结果短信和邮件通知服务,及时告知认证结果。

三、加强认证质量管理

1. 建立留学生学位认证专家组,负责认证质量评估和监督。

2. 完善认证复核机制,对认证结果进行随机复核。

3. 加强认证信息比对,与相关国家教育机构合作验证认证材料。

四、严厉打击造假行为

1. 加强对留学生认证材料的核查,严肃查处伪造、变造、使用虚假认证材料的行为。

2. 与国内外执法部门合作,打击买卖认证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

3.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涉嫌造假行为的个人和机构予以通报并限制认证资格。

五、加强国际合作

1. 拓展与国外教育机构的合作,获取认可教育机构和专业的最新信息。

2. 建立留学生学位认证互认机制,与其他国家教育机构开展合作认证。

3. 参与国际留学生学位认证组织,与各国教育机构交流经验。

特别提示:

留学生回国后,应及时办理学历学位认证,避免因认证材料不全或认证结果不理想而影响其就业、升学等。

3、教育部关于留学生学位认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留学生学位认证的规定

(教外综函﹝2018﹞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进一步做好留学生服务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制度的决定》(教高函﹝2001﹞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持外国文凭、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回国(来华)申请认证的留学生和国外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二条 留学生学位认证是指教育部对申请人所获得的国外学位进行认证,确认其在国(境)外高校所获得学位与中国相应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外国高校取得的文凭或学位证书应合法有效,颁发机关应为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

(二)申请人的学习成绩须达到国外高校授予相应学位的最低要求,并提供可证明其身份和学习经历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所取得的学位证书应与其所申报的认证资格相符,且无任何欺诈、伪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留学生学位认证申请表》;

(二)国外高校颁发的文凭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外高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护照或旅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能够证明身份和学习经历的材料。

第五条 申请认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留学网(按照网上指南,填写《留学生学位认证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

(二)中国留学网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接受面谈;

(三)中国留学网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学服务中心)进行最终审核;

(四)留学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核查和评审。

第六条 留学服务中心应当在审核完毕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分为:

(一)认证通过;

(二)认证不通过;

(三)暂缓认证。

第七条 认证通过的申请人,教育部将向其颁发《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国外高校名称、所取得学位的名称、批准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认证不通过的申请人,留学服务中心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在收到认证结果通知后6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应当注明复查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留学服务中心应当在受理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

第九条 暂缓认证的申请人,留学服务中心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相关材料或者接受进一步核查。暂缓认证的时限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证件骗取认证的,留学服务中心应当在核查或者复查完毕后撤销其认证资格,追回《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留学生学位认证信息库,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完善信息共享和比对机制,打击学位认证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 留学生学位认证的结果仅限于《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载明的认证事项,不得被理解为对申请人其他资格的认可。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教育部关于留学生学位认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留学生学位认证的通知

(教外综函[2019]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规范留学生学位认证工作,保护留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留学工作的通知》(教外综函〔2013〕22 号)等规定,现就留学生学位认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认证范围

对在境外获得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进行认证。获得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不予办理认证。

二、学位认证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 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认证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人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留学服务中心将核查其真实性。申请人须确认其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颁发机构的合法性、学历学位证书的真实性。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留学服务中心有权不予认证,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学位认证材料

(一)申请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境外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四)留学期间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出入境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五)留学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学位认证程序

(一)申请人按要求向留学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留学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认证或不予认证的决定;

(三)对认证通过的,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四)对不予认证的,留学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申请人可申请复核。

五、学位认证时限

留学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或不予认证的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学位认证费用

学位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七、学位认证证书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文件。认证证书上载明留学人员在境外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信息,并加注“该证书仅限在用人单位人才聘任、考核、职称评定时作为留学回国人员身份的证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受理学位认证服务事项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25号(邮编:100031)。联系电话:,,。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留学生学位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留学服务中心将加强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留学生学位认证工作,打击造假骗保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2019 年 1 月 23 日

相关资讯

文章阅读排行榜

热门话题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