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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认定标准,宁波市新引进世界100强海外留学人才来甬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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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3-16 1 评论 纠错/删除



1、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认定标准

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认定标准

第一条 目的

为吸引和集聚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促进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符合本标准的,由海外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宁波海联)认定为“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获得国外认可的高等院校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内认可的高等院校硕士及以上学历,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后研究经历;

(三)在海外取得突出研究成果或具有较强专业技能,在国际学术界或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回国后在宁波市工作或创业,并对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五)符合宁波市相关人才政策规定。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学术成果: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多篇、获得国际知名奖项、主持或参与国家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等;

(二)技术成果:取得国际领先或国内先进的技术成果,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三)产业贡献:在宁波市重点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创新、管理等工作,对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做出显著贡献;

(四)人才培养:在宁波高校或科研院所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或管理经验等;

(五)社会服务:积极参与宁波市经济社会建设,在社会服务、文化交流、对外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登录宁波海联官网(下载申报表,填写后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论文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提交至宁波海联。

(二)资格审查:宁波海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三)专家评审:宁波海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四)公示和认定:评审结果经宁波海联审核后在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六条 享受待遇

被认定为“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参加宁波市各类人才项目;

(二)优先推荐担任宁波市各类专家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职务;

(三)享受宁波市人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四)获得宁波市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励。

第七条 管理

(一)宁波海联负责本标准的解释和执行;

(二)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本标准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宁波市新引进世界100强海外留学人才来甬就业补助

宁波市新引进世界100强海外留学人才来甬就业补助

补助对象:

新引进的世界100强企业海外留学人员(含博士后)

补助条件: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后)

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和发展潜力

与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

在甬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

补助标准:

博士后:15万元/人

博士:10万元/人

硕士:5万元/人

申请流程:

1. 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线申报。

2. 初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3. 复审:市人才办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复审,确定补助人员名单。

4. 公示:补助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

5. 发放:补助款在公示期满后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员本人账户。

其他要求:

补助人员在甬就业满2年,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方可享受全部补助款。

补助人员如在2年内离甬或取消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应当按享受补助期限的比例返还补助款。

补助款不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其他个人开支。

联系方式: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处

电话:

邮箱:

3、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认定标准是什么

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认定标准(2022年)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留学期间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学位证书需得到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3. 留学归国后,落户宁波市;

4. 申请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

1. 本科毕业:获得世界排名前500强(含)高校学士学位;取得国家级二等奖(含)以上奖励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含)以上SSCI或SCI论文(4分);

2. 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世界排名前300强(含)高校硕士研究生学位;取得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含)以上SSCI或SCI论文(5分);

3. 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世界排名前200强(含)高校博士研究生学位;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5篇(含)以上SSCI或SCI论文(6分);

4. 具有博士后及以上经历:获得世界排名前100强(含)高校博士后及以上经历;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10篇(含)以上SSCI或SCI论文(7分)。

注:SSCI或SCI论文指检索自Web of Science Core Collection数据库或Scopus数据库的文章。

三、认定程序

1. 申请:符合条件者需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登录宁波市人才工作网(下载申报表,填写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或宁波人才服务中心。

2. 初审: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报送至宁波人才服务中心。

3. 评审:宁波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人选进行评审,并择优认定。

4. 公示:经评审通过的人选名单将予以公示。

5. 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后,宁波人才服务中心将为认定通过的人才颁发证书。

四、认定待遇

获得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认定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 根据认定等级获得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2. 在职称评审、企业认定、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 享受宁波市人才安居、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配套服务。

五、其他

1. 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认定。

2.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3. 本标准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认定标准文件

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认定标准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加快宁波市现代化国际都市建设,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外留学人才:

(一)在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海外留学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二)取得世界排名前500的高校博士学位,所学专业与拟申请岗位相符;或取得世界排名前100的高校硕士学位,所学专业与拟申请岗位相符并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认定:

(一)在世界排名前100的高校获得博士学位;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或科研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高级研究员;

(三)在国际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得国际专利;

(四)获得国际知名奖项或荣誉称号;

(五)具有特殊技术、技能或经验,对宁波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认定工作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海外留学人才可通过以下途径申请认定: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推荐。

第七条 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有效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海外学位证书或学历认证文件复印件;

(四)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九条 专家评审采取分组评审方式,评审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的陈述,对申请人的专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结果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获批的海外留学人才名单将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示。

第四章 认定待遇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人才引进、落户、住房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二)提供科研启动经费、人才津贴、生活补贴等资助;

(三)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项目;

(四)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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