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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规定最新,文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规定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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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3-15 1 评论 纠错/删除



1、文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规定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文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局)、组织部、外事办公室:

现将《文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外交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2023年2月22日

文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促进文职人员专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出国留学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文职人员出国留学(以下简称出国留学)。

第三条 出国留学是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在经过批准后,以自费方式赴国外学习、研修或者访问活动。

第四条 出国留学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安全有序、自主自愿、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出国留学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出国留学资格

第六条 具有以下资格条件的文职人员,可以申请出国留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属于符合出国留学需求的专业领域;

(四)有明确的出国学习目的和学习计划;

(五)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和其他出国留学所必需的基础条件;

(七)符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八)经所在单位同意;

(九)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 出国留学管理

第七条 文职人员出国留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文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国留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所在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文职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考察。

(三)综合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文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出国学习目的和学习计划等因素,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

(四)选拔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选拔出国留学的文职人员名单。

(五)办理派出手续。选拔确定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文职人员办理派出手续。

第八条 文职人员出国留学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为其保留职务和岗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和保障福利待遇。

第九条 文职人员出国留学期限一般为13年。确因学习需要,可以申请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文职人员在出国留学期间,应当遵守驻外使领馆、留学所在地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与留学目的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出国留学期间,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接受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回国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接受所在单位的安排。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文职人员出国留学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所在单位应当对文职人员出国留学期间涉密事项进行严格保密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出国留学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文职人员出国留学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取消留学资格、追回留学经费等处理。

第十八条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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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职人员出国留学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国人社发〔20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职人员出国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出国留学程序,提高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具有文职身份的人员(以下统称文职人员)出国留学。

第三条 出国留学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提高文职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出国留学申请

第四条 文职人员出国留学,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出国留学申请书;

(二)个人简历;

(三)留学计划;

(四)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

(五)语言能力证明;

(六)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第五条 所在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文职人员出国留学评审工作,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单位代表、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文职人员出国留学申请进行评议和评选。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文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出国留学目的、计划可行性等因素进行评议和评选。

第四章 出国留学派出

第九条 经评审委员会批准通过的文职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出国留学派遣手续。

第十条 文职人员出国留学,应当与留学接收单位签订留学协议,明确留学目的、学习任务、学习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章 出国留学期间管理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出国留学期间,应当遵守留学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服从留学接收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文职人员应当按时返程,完成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在出国留学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驻外使(领)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留学回国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回国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到,并在原岗位或者符合留学专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

第十六条 文职人员应当在回国后一定期限内,向所在单位提交留学报告,并接受单位对出国留学成果的评估。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应当为留学回国文职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帮助其发挥留学成果,促进其成长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文职人员出国留学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出国留学工作的监督,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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