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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郭伊婳 上传提供

发布:2024-03-16 1 评论 纠错/删除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是专门为自费出国留学的个人提供咨询、申请、签证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功能和服务:

咨询:提供留学相关信息咨询,包括留学国家、学校、专业、费用等。

申请:协助学生完成留学申请材料的准备、提交和跟进。

签证:协助学生办理留学签证,包括材料准备、递交和面谈指导。

行前指导:提供行前准备指导,包括住宿、机票预订、文化差异等。

后续服务:部分中介提供后续服务,如抵达后接机、住宿安排、课程咨询等。

选择中介的建议:

资质和信誉: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中介机构。

经验和专业:考虑中介机构在留学方面的经验和专业度。

服务范围:了解中介提供的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

透明度:选择信息透明、提供详细合同的中介机构。

口碑和评价:参考其他学生的口碑和评价。

注意事项:

自行了解信息:在寻求中介服务之前,自行了解留学相关信息,包括学校、专业、申请要求和费用。

对比多家:对比多家留学中介,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机构。

仔细审查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无误。

警惕虚假承诺:不要相信中介机构的虚假承诺或保证,如保证录取或签证。

理性选择:理性选择中介服务,不要盲目或冲动消费。

利用留学中介服务可以帮助学生更便捷、高效地完成出国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但同时,也需要注意选择正规、可靠的中介机构,并且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保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中介机构为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提供的咨询、指导、办理出国手续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经营,服务留学人员。

第二章 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专职留学顾问人员,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体系;

(六)无不良经营记录或行政处罚。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向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示其资质认定信息。

第三章 中介服务规范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向留学人员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留学信息,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其辞。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与留学人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中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证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留学人员的实际情况,提供适合的留学方案,包括院校选择、专业选择、申请材料准备等。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协助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包括护照办理、签证申请、资金证明等。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对留学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包括留学目的国文化、生活、学习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后续服务,包括留学人员出国后的跟踪指导、疑难解答等。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与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无关的费用,不得强制推销与出国留学无关的产品或服务。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透明,并向留学人员公示。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与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相匹配。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与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无关的费用,不得强制推销与出国留学无关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向留学人员出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费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对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有权投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细则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暂停业务;

(三)吊销资质认定;

(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因违法经营造成留学人员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留学人员钱财或者其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的实施细则。

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

经过严格审查,确认: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符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认定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本资格认定书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1. 该资格认定书仅适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2. 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3. 资格认定书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认定单位申请补办。

4. 若中介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单位有权吊销其资格认定。

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一、申报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具备专门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办公场所、设施和人员。

3. 具有为学生提供咨询、指导、申请材料办理、签证办理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专业能力。

4.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信记录。

5. 未发生过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投诉。

6.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1. 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办公场所、设施及人员清单

专业能力证明材料

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无违法行为和投诉记录证明

2. 审核受理: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申报。

3. 现场核查: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其办公场所、设施、人员以及相关能力。

4. 资格认定:现场核查合格后,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三、资格有效期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需重新申请认定。

四、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1. 定期检查和评估其服务质量。

2.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 定期公示合格机构名单。

五、法律责任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未经认定擅自开展业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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