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公派留学名单公示
根据《河南省公派留学管理办法》(豫教办〔2022〕6号),经公示、审核和评审,现将通过河南省公派留学选拔的拟派送留学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名单:
| 序号 | 姓名 | 院校 | 专业 | 留学国家 | 派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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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三 | 河南大学 | 计算机科学 | 美国 | 2023年9月 |
| 2 | 李四 | 华中农业大学 | 生物技术 | 英国 | 2023年10月 |
| 3 | 王五 | 河南理工大学 | 材料科学 | 日本 | 2024年1月 |
| 4 | 赵六 | 河南师范大学 | 教育学 | 澳大利亚 | 2024年2月 |
| 5 | 钱七 | 河南中医药大学 | 中医药 | 德国 | 2024年3月 |
公示时间:
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7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向河南省教育厅留学服务中心反映。
联系方式:
电话:
邮箱: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疑问或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则视为公示通过。
2022年河南省归国留学人员择优经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
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且尚未在国内就业,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回国落户河南省的优秀归国留学人员。
二、资助范围
1. 科研启动费资助:20万元/人。
2. 购置实验设备资助:10万元/人。
3. 购置办公设备资助:5万元/人。
三、资助条件
1. 拥有博士学位,毕业时间在2016年1月1日后。
2. 留学期间取得突出学术成果,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
3. 回国落户河南省并在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四、申报材料
1. 《2022年河南省归国留学人员择优经费资助申请表》
2.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3. 国外高校博士学位论文复印件
4. 留学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论文发表、专利获得等)证明材料
5. 回国落户证明材料
6. 单位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部门意见等)
五、申报程序
1.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前通过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官方网站(提交申报材料。
2. 各市(县、区)科协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后,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省科协。
3. 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人选。
六、联系方式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国际交流部
联系电话:
邮箱:
河南省教育厅2021公派出国教师项目
招生名额:
面向全省中小学在职教师,招收500名公派出国教师。
招生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德高尚,身体健康。
原则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1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外语水平良好,已具备或短期内可具备相应国家语言等级考试成绩。
已获得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和单位同意。
专职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满5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
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资助方式:
留学期间学费、生活费、国际旅费、境外保险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资助。
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2021年11月1日11月30日
报名网站:河南省教育信息网(
选拔程序:
1. 网上报名
2. 资格审核
3. 笔试(外语、综合知识)
4. 面试
5. 体检
6. 公示
注意事项:
报名时需上传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外语等级证书、工作证明等。
笔试和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公派出国教师须在留学结束后回国任教5年以上。
联系方式:
河南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联系电话:
邮箱:
河南省关于向民办学校公派教师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完善河南省公派教师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派教师是指由省属高校、省级重点普通高中公派至民办学校任教的具有公办教师身份的教师。
第三条 公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二)从事与所公派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以上;
(三)教学能力突出,师德师风优秀;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四条 公派教师的公派期限原则上为3年。公派教师在公派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继续续聘。
第五条 公派教师的人事管理关系由原公办学校负责。公派期间,公派教师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按照原公办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派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享有民办学校同等职级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为公派教师提供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工作条件和晋升机会。
第七条 公派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应积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认真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为学校的发展建言献策;
(四)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
第八条 民办学校应为公派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平台,并定期对公派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公派教师,民办学校可以给予奖励或晋升。
第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完善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