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学伴制度取消
随着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的深入,中国高校积极探索创新留学生培养模式,外国留学生学伴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主要指由本校学生担任留学生的学伴,提供学习、生活方面的帮助和指导。
近年来,该制度逐渐面临争议和质疑。一些人认为,学伴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依赖性强:留学生过度依赖学伴,不利于其独立自主能力的培养。
沟通障碍:学伴与留学生之间存在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影响沟通效果。
资源分配不均:学伴制度并未覆盖所有留学生,造成资源分配不均。
学业影响:学伴可能占用本校学生宝贵的学习时间,影响其学业。
基于上述问题,一些高校开始取消外国留学生学伴制度。例如:
2022 年 9 月,北京大学发布通知,宣布取消外国留学生学伴制度,转而采用导师制。
2023 年 1 月,清华大学发布通知,宣布将对外国留学生学伴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取消学伴制度。
学伴制度改革后的替代措施
随着学伴制度的取消,高校将探索新的方式为留学生提供支持和帮助,包括:
导师制:由资深教师或学术骨干担任导师,为留学生提供学术指导、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帮助。
留学生社团:鼓励留学生建立社团,提供交流、沟通的平台,增进留学生之间的联系。
留学生中心:加强留学生中心建设,提供语言学习、文化交流、心理咨询等服务。
展望
外国留学生学伴制度的取消,标志着留学生培养模式的转变。高校将更加注重培养留学生的独立自主能力,提供更加完善和多元的支持体系,促进留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教育部关于留学生伴读的政策
定義
"留学生伴读"指留学生的法定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中國大陸陪同留學期間居留的一種居留類型。
申請資格
留學生已獲得中國高校或研究機構的有效入學通知書或在讀證明。
留學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有效的護照或簽證。
留學生和配偶或子女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無違法犯罪記錄。
申請材料
留學生的入學通知書或在讀證明
配偶或子女的護照、簽證和出生證明或戶口簿
結婚證或親子關係證明
經濟能力證明(例如銀行存款證明)
申請流程
留學生向其就讀的高校或研究機構提交申請。
高校或研究機構審核材料後,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外國人入境居留申請表》。
公安機關審查後,頒發《外國人居留許可證》。
居留期限
伴讀居留期限與留學生居留期限一致。
如果留學生中途退學或畢業,伴讀人員的居留許可將自動失效。
其他規定
伴讀人員可以在中國大陸合法居留,但不享有就業權利。
伴讀人員可以根據需要申請多次簽證,但每次簽證的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伴讀人員在中國大陸期間應遵守當地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任何違法活動。
請注意,具體政策和申請流程可能會根據當地公安機關的要求有所調整。建議留學生向其就讀高校或當地公安機關諮詢最新信息。
大多数在国外留学的中国留学生都有学伴。
学伴的好处:
学术支持:学伴可以帮助理解课程内容、完成作业和准备考试。
社交联系:学伴提供了一个社交圈,帮助留学生适应新环境。
文化交流:学伴可以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理解和欣赏。
心理支持:学伴可以在异国他乡提供情感支持和鼓励。
寻找学伴的方法:
课堂:在课堂上与同学互动,寻找有共同兴趣或学习需求的人。
学生团体和社团:加入与特定专业、爱好或文化相关的学生团体和社团,认识志同道合的人。
宿舍和住房:与同住宿舍或房子的室友建立联系。
社交媒体:在社交媒体平台(如微信群)上发布寻找学伴的帖子。
学校资源:一些大学提供学伴匹配服务或创建社交网络,帮助学生建立联系。
学伴的类型:
学习型学伴:专注于学术支持和协作学习。
社交型学伴:重视建立友谊和探索新文化。
综合型学伴:提供学术和社交支持的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学伴关系的成功取决于双方参与、沟通和共同目标。因此,在建立学伴关系时,建议明确 expectations 并定期检查进度。
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负责对外国留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须经学校审核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学通知书;
(二)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同等学力的证明;
(四)学习成绩证明;
(五)语言能力证明;
(六)体检报告;
(七)其他学校要求的材料。
第六条 学校对外国留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的予以录取。
第三章 在学管理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要求。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活动。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应保持正常的出勤率,旷课超过规定时间的,将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应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成绩要求。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应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不得擅自休学、退学或转学。
第四章 学籍异动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发生以下学籍异动情况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一)休学;
(二)退学;
(三)转学;
(四)毕业;
(五)结业。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的,应向学校提交相应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或结业的,学校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