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留学学籍保留年限为 2 年。
湖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学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籍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的资格和相应权利与义务的记录。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其入学资格和学习情况确定其学籍,并将其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须持有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书,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籍注册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按时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籍注册包括核对学生身份、采集学生信息、缴纳学费等环节。学生在学籍注册前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学籍异动管理
第七条 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毕业等原因需要办理学籍异动时,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学生申请退学的,学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由学校批准,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休学期间,学生保留学籍,但不得参加学校的课程学习和考试。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的规定以及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向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综合表现,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籍核查与督查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学生学籍进行核查,发现有学籍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籍督查制度,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操作或其他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民族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部普通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并完成学籍注册。
第四条 学籍注册包括:填写学生信息登记表、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办理学生证、编班等。
第五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异地注册学籍。
第三章 在校学习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学习,按规定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
第七条 学生学业状况由学校实施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作为学生成绩的依据。
第八条 学生成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不及格的学生应当参加补考或者重修。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欠修课程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3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学期;累计欠修课程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2的,给予留校察看两学期;留校察看期间仍不能完成欠修课程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旷课累计超过学时总数的1/2的;
考试作弊的;
扰乱教学秩序或者考试秩序的;
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复学时,应当持休学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学校指定地点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入或转出其他高等学校的,应当符合转学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连续两年未注册的;
休学期满未复学的;
经学校批准休学后,未按时复学的;
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批准退学的。
第十六条 毕业学生应当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离校手续,销户学籍。
第五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表、考试成绩单、处分决定书、休学通知书、复学通知书、转学证明、退学证明等。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档案归档后,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