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留学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一、适用范围
1.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
2. 在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
二、基本条件
1. 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2. 在国外学习满1年(含)以上。
3. 取得北京市居住证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含)以上。
4. 单位符合《北京市留学人员落户单位推荐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引进方式
1. 单位引进: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引进申请。
2. 个人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单位引进:
1. 《北京市留学人员落户申请表》;
2. 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
3. 护照和签证;
4. 单位推荐信;
5. 社保缴纳证明;
6. 居住证。
个人申请:
1. 《北京市留学人员落户申请表》;
2. 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
3. 护照和签证;
4. 社保缴纳证明;
5. 居住证;
6. 工作证明。
五、审核流程
1. 单位引进: 由用人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并在网上提交申请。北京市人社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落户指标。
2. 个人申请: 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材料审核,并报北京市人社局审批。
六、落户方式
1. 配偶子女随迁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随迁落户。
2. 父母随迁落户: 年满60周岁(含)的留学回国人员,其父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随迁落户。
七、政策解读
1. 本政策侧重于引进具有海外学习背景的高层次留学人才。
2. 引进方式分为单位引进和个人申请,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了灵活的选择。
3. 落户后,留学回国人员及其家属可享受北京市户籍居民的各项福利和便利。
八、备注
1. 具体落户政策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2. 本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北京市留学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2023
引进范围
获得国外学士(含)以上学位,且为本市急需紧缺的高精尖产业、重点领域的从业人员。
获得国外高水平大学世界一流学科(或领域)博士学位的,不限定就业单位和专业。
申请条件
年龄:45 周岁以下(1978 年 2 月 24 日后出生)
学历:国外正规高校学士(含)以上学位
工作经历:具有 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在国(境)外著名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学者
专业类别:本市急需紧缺的高精尖产业、重点领域
其他条件:符合《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
护照、身份证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报告
工作证明
相关荣誉证书、成果证明等证明材料
落户申请表
承诺书
申请流程
1. 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录北京市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填写网上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2. 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推荐申请人提交申请。
3. 受理审核:北京市留学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4. 公示审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在北京市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公示。
5. 落户登记: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申请人凭此办理落户手续。
优惠政策
落户条件优待:符合条件的留学人才可直接引进落户,不受积分指标限制。
子女教育:子女可享受北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就读公立学校和参加高考。
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留学人才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人才公寓。
职业发展:为留学人才提供职业发展平台,支持其创业创新。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虚假材料将导致申请无效。
留学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每年可能调整,具体以官方公布为准。
申请人可咨询北京市留学服务中心或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了解详情。
北京市留学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文件
一、文件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才引进服务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4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落户申请服务指南的通知》(京人社发〔2022〕27号)
二、申请条件
1. 基本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或已取得在华工作许可;
国(境)外获得学士(含)以上学历学位,且取得学业所在国(地区)教育主管部门认证或核证;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户口迁入北京市后满一定年限内在我市继续就业或创业。
2. 分类型条件
A类:世界排名前50位的境外高校毕业生
博士研究生或硕士毕业生(高校毕业两年内提出申请)
B类:世界排名前100位(不含50位)的境外高校毕业生
博士研究生或硕士毕业生(高校毕业三年内提出申请)
C类:留学回国优秀人才
在境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且取得明显科研成果(高校毕业五年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 基本材料
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身份证或护照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或核证证明
境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就业证明或创业证明
2. 分类型材料
A类:世界排名前50位的境外高校毕业生
学历学位证明
境外学习期间成绩单
世界排名证明
B类:世界排名前100位(不含50位)的境外高校毕业生
学历学位证明
境外学习期间成绩单
世界排名证明
C类:留学回国优秀人才
学历学位证明
境外学习期间成绩单
科研成果证明材料(论文、专利、项目等)
四、申请流程
1. 登录网站申报
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留学人员引进落户”专栏,按照提示填写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核受理
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审批认定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受理申请进行审批认定,并出具《北京市留学人员引进落户通知书》。
4. 办理落户
申请人持《北京市留学人员引进落户通知书》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材料,虚假或隐瞒信息将取消落户资格。
落户后一定年限内(一般为5年或8年),申请人在北京市继续就业或创业,否则可能被注销户口。
有关政策和流程如有调整,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六、联系方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服务管理处
电话:
邮箱:
北京市留学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留学人才来京就业创业,促进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政策规定适用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申请留学人员引进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且户籍不在北京市;
(二)持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且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中关于学历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的相应要求;
(三)在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取得学士学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在京有确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住所;
(五)符合北京市接收引进人才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留学人员引进落户实行清单管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动态调整《留学人员引进落户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第五条 留学人员引进落户采用个人申请制。符合《清单》中引进要求的留学人员,可以向拟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海淀园管委会、亦庄新城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海淀园管委会、亦庄新城管委会)受理申请后,会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落户。
第七条 本政策规定由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