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奖学金(CSC)
全额奖学金:覆盖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医疗保险和国际差旅费。
部分奖学金:覆盖学费或生活费。
地方政府奖学金
省级奖学金:覆盖学费、住宿费或生活费。
市级奖学金:覆盖学费、住宿费或生活费の一部。
大学奖学金
全额奖学金:覆盖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国际差旅费。
半额奖学金:覆盖学费和住宿费。
优秀学生奖学金:授予学术成绩优异的学生,金额根据大学而异。
孔子学院奖学金
全额奖学金:覆盖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国际差旅费。
部分奖学金:覆盖学费或生活费。
中国留学基金会奖学金(CSCSF)
全额奖学金:覆盖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国际差旅费。
部分奖学金:覆盖学费或生活费。
其他奖学金
企业奖学金:由企业或组织提供,金额和覆盖范围根据企业而异。
基金会奖学金:由非营利组织提供,金额和覆盖范围根据基金会而异。
奖学金评选标准
学术成绩优异
研究潜力强
汉语水平
综合素质
经济状况(部分奖学金)
2020年留学生来华本科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
申请资格:
非中国籍公民
高中毕业并获得高中文凭
年龄在18至25周岁之间
申请截止日期:各使领馆或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
奖学金内容:
学费
住宿费
生活费
医疗保险
国际旅费
孔子学院奖学金
申请资格:
在校学习汉语的学生
具有良好的学业成绩
对中国文化感兴趣
申请截止日期:各孔子学院规定的时间
奖学金内容:
部分或全额学费
生活费补助
文化活动费用
地方政府奖学金
不同省份或城市可能有不同的留学生奖学金项目,请查询当地教育部门或相关机构。
大学奖学金
许多中国大学提供留学生专项奖学金,包括:
北京大学:北京大学留学生奖学金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
复旦大学:复旦大学留学生奖学金
奖学金内容和申请要求因大学而异,请查阅各大学官方网站。
其他奖学金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CSC)奖学金:面向发展中国家学生,提供全额奖学金。
国际科技合作组织(ISTC)奖学金:面向来自ISTC成员国的学生,提供部分或全额奖学金。
丝绸之路奖学金:面向沿线国家学生,提供全额奖学金。
申请流程:
联系当地中国使领馆或教育部门
获取申请表格和所需材料清单
按要求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通过面试或笔试等选拔程序
等待奖学金发放通知
提示:
尽早查询并申请奖学金
仔细阅读申请要求,确保符合资格
准备一份强有力的申请材料,展示你的学业能力和对中国文化的兴趣
及时跟进申请进度,如有疑问及时咨询相关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1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保证奖学金发放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是指由中国政府设立,资助符合条件的来华留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学习、科研的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管理实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统筹管理、学校负责具体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类别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
第五条 全额奖学金资助标准为:
学士学位留学生:每年30000元人民币。
硕士学位留学生:每年35000元人民币。
博士学位留学生:每年40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部分奖学金资助标准为:
学士学位留学生:每年18000元人民币。
硕士学位留学生:每年22000元人民币。
博士学位留学生:每年26000元人民币。
第三章 受理与评审
第七条 奖学金的受理和评审工作由各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单位包括:
普通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其他获留学基金委授权的机构
第八条 受理申请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4月15日。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承办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招生计划、学科专业和师资力量等情况,制定奖学金评审标准和办法。
(二)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等考核。
(三)承办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
(四)承办单位将拟录取名单报留学基金委审核。
(五)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拟录取名单进行终审。
第四章 资格与条件
第十条 申请奖学金者须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非中国籍公民。
(二)身心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学习成绩和学术研究潜力。
(四)符合承办单位的招生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学金:
(一)在中国境内已获得博士学位者。
(二)享受其他中国政府奖学金或在职带薪学习者。
(三)曾违反中国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四)留学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或身体出现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其他不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者。
第五章 录取与发放
第十二条 留学基金委根据评审结果,向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和录取通知。
第十三条 录取的留学生须在指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并按照承办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奖学金。
第十四条 奖学金按月发放,休学、停学期间不发放。
第六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负责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留学基金委的监督。
第十六条 奖学金主要用于支付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奖学金不得用于支付留学生的学费以外的个人费用,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留学基金委对奖学金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留学基金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评审资格、收回奖学金等处罚。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奖学金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留学基金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评审资格、取消奖学金承办资格等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日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