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政策
一、适用范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持有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在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落户条件
(一)基本条件
学位证书已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无犯罪记录证明。
符合接收城市的相关落户政策。
(二)特殊人才引进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符合接收城市相关人才引进政策:
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世界排名前 500 名(含)以内院校毕业;
发表学术论文被国际权威期刊收录或引用;
参与过重大科研项目或创新创业项目;
获得国际权威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落户流程
(一)准备材料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报告
无犯罪记录证明
符合特殊人才引进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
接收城市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留学人员持材料向接收城市的人才服务中心提出落户申请。
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材料并进行核查。
审核通过后,发放落户证明。
留学人员持落户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四、相关政策
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国际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鼓励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就业创业。
各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落户政策,具体条件有所不同,详情请咨询当地人才服务中心。
五、注意事项
落户需符合接收城市的要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落户后需及时办理相关户籍手续,如户口本、身份证等。
部分城市对落户后就业、创业等方面有相应要求,请注意遵守。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政策规定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国国籍,且取得国外学历学位;
2. 在国外学习期间,学习任务明确,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3. 出国留学前已办理《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4. 学成后回国工作或创办企业,符合相关人才政策。
二、落户类型
1. 落户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北京:拥有博士学位或在世界排名前100的高校取得硕士学位,且在京有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
上海:具有博士学位或在世界排名前500的高校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其他特殊人才资格。
广州:拥有博士学位或在世界排名前1000的高校取得硕士学位。
深圳:拥有博士学位或在与深圳市签订人才引进协议的海外高校取得硕士学位。
2. 落户其他城市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身人才需求制定地方性落户政策,具体政策详情可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三、办理流程
1. 回国后携带相关材料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2. 公安机关审核材料并进行调查核实;
3.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落户证明;
4. 持落户证明到新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四、所需材料
1. 《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2.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
3. 出国留学护照和签证;
4. 与国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证明;
5. 居住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其他规定
1. 落户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落户资格;
2. 落户人员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如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等;
3.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政策仅适用于首次回国人员,再次出国不享受落户优惠政策。
六、注意事项
留学期间务必妥善保管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出国前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落户政策,以免回国后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了解落户地人才引进政策,提前做好准备。
关注政策变动,及时掌握最新信息。
2023 年最新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政策
一、基本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户口簿
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且学习期限满 1 年
学习期间成绩优良,无不良行为记录
回国后未在国内就业或落户过
二、落户方式
A. 直接落户
获得海外高校博士学位或在海外工作满 3 年以上的,可直接落户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
获得海外高校硕士学位或在海外工作满 2 年以上的,可直接落户在省会城市或地级市。
B. 积分落户
未达到直接落户标准的,可通过积分落户的方式落户。积分指标包括学历、工作经历、科研成果、语言能力等。
三、落户流程
1. 回国后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并提交相关材料(护照、学位证、成绩单等)。
2. 申请落户,向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提交落户申请材料。
3. 审核和公示,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4. 核对和审批,公示期满后,户籍所在区县公安局对公示人员进行核查审批。
5. 落户,审批通过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四、具体政策
各省市具体落户政策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或登录当地政府网站查询。
提示:
落户政策随时可能调整,请务必及时关注最新信息。
在办理落户手续前,建议提前与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和流程。
落户后应及时变更身份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注销海外户口。
上海市关于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引领战略发展的部署,进一步健全人才引进服务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国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显著科研成果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专业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团队,是指由海外高层次人才领衔,在沪注册成立并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创新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创业实体。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范围包括:
(一)在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海外工作或学习经历的专业人才。
(二)在世界排名前50名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取得博士学位且具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或学习经历的专业人才。
(三)获得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公认的顶尖科学(技术)奖项的专业人才。
(四)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特别引进计划评审认定的专业人才。
第五条 本办法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范围包括:
(一)由海外高层次人才领衔,在沪注册成立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创业实体。
(二)在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取得博士学位且具有海外工作或学习经历,并获评“浦江人才计划”或“东方学者计划”的专业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获得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引进申请:
(一)受聘于上海市属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
(二)受聘于高校、科研院所等市外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三)创办创新创业实体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引进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进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
(三)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位证书。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五)海外工作或学习经历证明。
(六)科研成果或社会贡献证明。
(七)创新创业实体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创业团队申请时提供)。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受理引进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 审核通过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向引进单位(创业团队)颁发《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证书》或《上海市海外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证书》。
第四章 落户政策
第十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享受以下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
(二)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领衔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享受以下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
(二)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在沪工作或学习期间,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 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 市和各区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以下配套支持:
(一)租金补贴。对在本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市场化租赁住房的,给予租金补贴。
(二)生活补贴。对在本市工作或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生活补贴。
(三)子女教育。对子女在沪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给予学费补贴。
(四)医疗保障。对在沪工作或学习期间,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医疗补助。
(五)创业扶持。对创新创业团队给予创业扶持资金、办公场地等支持。
第十四条 市和各区建立健全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包括:
(一)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对接、落户服务等。
(二)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为引进单位和海外人才牵线搭桥。
(三)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签证、居留许可、社保、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和协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